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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车站】、机场、客运—码头:、商场、《餐饮场所、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网吧、宾馆、—影剧院?、图书?馆、儿童活动中心】、公共浴池》、养:老机:构等场?所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