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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车站:、机场、客运码【头、商场、》餐饮场?所、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网吧、】宾馆、影剧院、【图书馆、儿童—活动中心、公共【浴池、?养老机构等场所【 ,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