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车站、机场、客运码头、商场、餐饮场所、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网吧、宾馆、影剧院、图书馆、儿童活动中心、公共浴池、养老机构等场所。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车站、机场、客运码头、商场、餐饮场所、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网吧、宾馆、影剧院、图书馆、儿童活动中心、公共浴池、养老机构等场所。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