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市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建立统一的智慧电梯管理应用,实施电梯安全全过程分级分类监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托智慧电梯管理应用,归集电梯相关许可、监督检查等信息,整合电梯基本状况、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数据,实现电梯信息查询、数据分析、故障报警、隐患预警、应急救援、投诉举报等功能。
电梯相关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以及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智慧电梯管理应用,并保证信息真实、完整。具体规定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电梯相关信息已录入智慧电梯管理应用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要求相关单位和机构重复提交。
鼓励电梯行业协会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等单位将工作标准、服务质量、行业自律等信息,录入智慧电梯管理应用。
第三十六条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等单位以及检验、检测机构不得采用更改软件程序、变动硬件设施、设置不公开的使用密码等手段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正常运行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用双随机的方式对电梯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对下列电梯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一)公众聚集场所和超高层建筑使用的;
(二)近二年内发生过安全事故或者遭受过台风、雷击、火灾、水灾等灾害影响的;
(三)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或者故障频率高的;
(四)对进行重大修理、改造或者更新的必要性存有争议的;
(五)其他需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电梯使用单位立即停用并对电梯进行全面检查,待事故隐患消除后方可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