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2024年 建标库

第三章 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

第二十四条 电梯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
    在电梯检验合格有效期内,变更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使用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电梯检验机构办理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维护保养现场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二)对电梯的维护保养质量进行常态化检查,对作业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并予以记录;
    (三)建立电梯维护保养档案,真实记录维护保养情况;
    (四)对电梯作业人员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五)发现故障或者接到故障通知的,及时排除故障;故障暂时难以排除的,将解决方案书面通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在故障排除前停止使用电梯;
    (六)维护保养合同终止时向电梯使用单位出具电梯情况报告;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六条 用于更换的电梯零部件应当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和明确的保修期限。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的,应当依法予以免费修理或者更换。
    电梯安全保护装置应当具有型式试验证明。
第二十七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接到电梯使用单位的定期检验、检测要求后,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时对电梯进行检验、检测,并在完成检验、检测工作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检测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