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处置电梯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选型配置、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应急处置与救援及其有关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梯,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的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杂物电梯除外。
第三条 电梯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便民高效、预防为主、权责明确、智慧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障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应急救援等经费,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履行对房屋建筑、市政建设工程中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的质量监督以及指导、监督业主依法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修理、改造、更新电梯等职责。
经信、教育、公安、资源规划、商务、文广旅体、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安全意识。
电梯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引导社会公众正确、文明使用电梯。
家庭和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当对未成年人加强电梯使用安全教育,增强未成年人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意识。
第七条 鼓励电梯安装、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支持保险机构创新电梯安全保险产品,提供风险管理服务。
第八条 电梯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发挥行业作用。
鼓励和支持电梯行业协会参与电梯相关标准、规范以及合同范本的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