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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配件和安全》头,盔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安!全要求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罚》款
:
(】。一,)驾驶人、乘坐【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
!(二)不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
》 (三)违!反规定载人、载物】。的,;
:
(】四)超车时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的》;
—。 (五)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或【者交:通,协管人员引》导的:;
— (六)—违反: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或者交】通,管制规?定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三十元罚】款
— , (一)牵—引动物的;》
》 (二)驾【驶时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的;】
】(三)浏《。览、使用手持—。电话:或者其他电子—通讯设备等妨—碍,。驾驶安全的行为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
】
【(,一):醉酒驾驶的;
【。
, —(二)超速行驶【、逆向?行驶、?不按规?定掉头的;
! , (三)未按照!规定安装号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
》 (四)使用】伪,造、变造《。、冒:用的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的【;
《 : (五)驾驶拼!装、非?法改:装和加装妨碍交通】。。安全:装置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
】。 ,。 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牌证;违反前—款第五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拆除拼装、!。非法改装和加装的】装置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或者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其电动自行!。车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电动自行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 , ?。 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第四十五条 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停放影响行人和】车,辆正常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企业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违法停》放的电动自行车拖】。移、搬离现》。场并对经营企—业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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