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发展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湖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人力资源市场的培育、规范、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人力资源市场,是指人力资源的供给方与需求方通过市场机制实现人力资源交流配置,以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供需双方提供相关服务行为的总称。
本条例所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括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长江新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下同)设立的提供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活动的机构。
第四条 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应当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合理布局、规范有序的原则。
人力资源市场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自愿、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工作领导,建立健全促进人力资源市场健康发展的工作机制,将人力资源市场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措施,统筹实施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
第六条 市、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力资源市场的统筹规划、综合服务和监督管理。
区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政审批的组织实施和政务服务优化。
第七条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教育、科技、公安、商务、市场监督管理、财政、税务、社会保障、医疗保障、数据、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人力资源市场相关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相关社会组织,应当依法组织开展公益性就业服务,协助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人力资源市场相关工作。
第八条 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制定行业自律规范,推进行业诚信建设,指导和监督会员的人力资源服务活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公平竞争、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