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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第十》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下列《基层公共卫》生服:务建设和发展相关内!容纳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 【    (一—)基层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     (二】)基层公共》卫生事业发展主要指!标; 》    《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设置标准、建—设标准、规》划布局和《实施保?障,要,求;:     (!四)基层《。。公共卫生《应急能力建》设;    ! (五)其他基层】公共卫生服务内【容 : 第《十一条 市、县(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根据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遵》循统筹协调、—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的原则组织编】制医疗?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并经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设置的》用地空间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下?列规定设置》     (!一)每个乡镇、【街,道设置?一家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并可》以,根据辖区《人口数量《和分布情况》以及区域地理—状况等增设》; :  《   (二)行政村!常,住,人口超过一千人且距!离乡镇卫生院服务半!径,超过:一公:里的设置一家村卫】生室;?行政村常《住人口?一千人以下》或者距?离乡镇卫生》院服务半径》。一公里内的》可以根据需要统筹设!置村卫生《室; — ,   (三)社区】按照国家、省和【市关于建设》十五分钟《健康服务《。圈的要求《。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设卫生服【务站:。     区!(县、?市):人民政府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相关规划确!定,的,标准和实施保—障要:求设置建设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及相!关配套设施 】 第十二条 区(县!、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期【派驻、邻(联)村】延伸服?务等方式《为未设置《村卫生室《的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及其相【关健康服务 【  ?   区(县—。、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巡回医?疗卫生服务》制度制定工》作规范为山区、海岛!等,偏远地区《和未设置卫生室的】村提供巡《回医疗卫生服—务,并确定开展巡—回医疗服《务的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单   】 , 开展巡《回医疗卫生服务的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按照工作》规范提供服务—并提前告知》巡回医疗《卫生服务的时间【、地点和人》员,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利用党群!服务:中心、农村文化礼堂!等公共设施为—。巡回医疗卫生服务提!供,场,地等:支持 《 第十三》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整】合资:源组建由县》级医院牵头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为?。成员单?位的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服【务共:。同体:(以下简称县域医】共体)  】   县域》医共体应《当建立牵头医院与成!员单位之间双—向,转,诊的绿色通道推动】。全,科与专?科,协同服务开展—健康促进、疾病筛查!、高危人群健康干】预和:患者随访管理、用药!指导等健《。康管理?服务牵?。头医院应《。当为成员单位提【供人员培训、技【。术支撑、质量控制等!服务提高基层公共卫!生服务能力 【  :。。  支?持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通过参加县域】医共体等方式提供基!层公共卫生》。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