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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火灾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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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文:物建筑?实行消防《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消防救援机构共!。同制定?
第二十条】 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开展火灾风险评【估结合评估结—果进:行科学防护》
《 ,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火》灾风险评估》属于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的》应当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由具备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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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地处林!区的文物建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森林防火】工作;地《处郊野的管理机构应!。当,清除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以及之外三十米范!围的杂草、干枯树】枝等:。可燃物
》。 第二《十二条 《文物建筑室内、【廊道禁止使用明火、!禁止:吸烟在入口处应当】设置火种《收集箱在重点要【害场所应设置“禁】止烟火”《标志
—。 : 宗教《活动:或日:常,生活:确需用火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一】),宗教活动《用火应?当设:在室外空《旷、独立的固定位置!与,可燃物?保持安全距离—有专:人看护?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禁止在大风》天气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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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鼓励使用电子蜡】烛灯、电子香等电子!。产品替代明》火;
《 《 , ,(三)用火器—具、长明灯》、蜡烛的底座防【护措施以及放—置香、灯、烛的供桌!均应:使,用不燃材《料制作;
— : : (四)厨—房、锅炉房等生活用!火建筑应《当独立设置》;不具备独》立建造条件》的在厢房、走廊【、庭院?等非文物建筑内【集中使用确定专人】管理与文物建筑的】其他部位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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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不得燃《灯、:烧纸、焚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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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文【物建筑内《禁止使用《天然气、煤气—、液化石油气、【燃料油、甲醇燃料等!易,燃可燃气体、液体;!。禁止:堆放蜡烛《、灯油、供香等【易燃可燃宗教—活动用品《;
《 《。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禁止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和,点放孔明灯;禁止】堆放柴?草、木料《等易燃、可燃物【。;
? —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四条 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控制文【物建筑使《用易:。燃、可燃装饰装修材!料确需?。。使用:时应当符合文物保护!要求和相关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并进行阻】燃处理
第】二十五条 文物建筑!电气线路的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除用于展【示、照明、生—活,、经营?、办公、教学、宗】教等活动必需的用】电设备?和监测?报,警设备外禁止—设置其他电气—设备、使用白炽【灯、:。高压汞?灯等高温照明灯具电!气设备应当选用合】格产品?。用电结束后应当【切断电源;
! , (二)—禁止:架空敷设电》气线路;
! (三)—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由具—备职业资格的人员操!作;:。。
】。(四)配电线—路,设置与电《气设备相匹配的【短路、过载保护【装,置电气?线路的?敷,设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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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配电箱!、开关、插座、照明!灯具和电《气取暖设备安—装、放置在不燃材料!上靠近可燃》物时采用不燃材料进!行防火隔离;
! (六)】夜景照明、亮化、】装饰:等工程使用的灯具】禁止直接安》装在文物建筑上在文!物建筑外安装灯具的!应当保持安全距【离
》 , 管理机构应当!每年聘请《专业机构对电气线】路,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测
第二十!六条: 文物建筑内严禁停!放电:动自行车
】 ?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在安全【区域内集《中停放指定》专,人负责看《管采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集中充电】装置:进行:充电严禁私拉乱接】电,线,
《第二十七条 —文物建筑应》当设置消《防水源
! 具备给水管【网条件的文》物建筑应当充分【利用给水管网条【件设置室外消防给】水系统不具备—给水管网条件—或者给水管网—条件不符合消防【供,水要求的《可以利用《天然水源或》者结合地势设—置,消防水池
【 : :。。 农村消防》水源的位置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宜设置在文物建筑!周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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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管理机构应当在【文,物建筑的出入口【、走廊等便于取用的!位置配置灭火—器室外应《当设置水缸、沙箱】等简易消《防设施
! 文物建筑—内的展厅、大殿等】不适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应当】依,据消防技术标准配置!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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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火灾危险性》较大且?具备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条件的文《物建筑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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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砖木或者!木结构文物建筑非消!防用电负荷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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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建—筑消防设《施值班、巡查、检】测、维修、保养、】建,档等制度消防设【施年度维护保养报】。告、检测报》告等文件应》当报本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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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文物建筑需!要安:装,防雷:装置时应当结合实】。际,。和气象部门评估【经专家?论证后安装并定【。期检测、维修—。。
第三十二】条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以及文物建【筑的毗邻区域不【得擅自扩建或搭建】建(构)筑》物、占用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不得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的:摊位、限《高和:限宽设施《
第三十三】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施工!的管:理机构?。应当与施《工单位签订消防安全!管理协议约定各【自的消防安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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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明确?专人负责文》物建筑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
【 (二)明确施】工区和非《施工区在非》施工区?不得开展《现场加工、作—业等活动《;
》 : (三)不得损】坏消防设施;—
【 (:四)搭建《。。的临时建《筑的建筑构件—。燃烧性能《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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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使用的油漆、稀】料等易燃危险品存放!在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外实行?限量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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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电焊、气】焊等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 (七【)需要动火作—。业的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明确现《场监管人员配置灭火!器材采取消防—安全措施作业结束】后应当确认无遗留】火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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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八)及时清理】易燃:、,可燃材?。。料及杂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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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九)法律—、法规中《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 在【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安全纳】入文物建筑》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专项规?划,。
: 》 旅游资源开发者】应当:将消防?安全纳入旅游资源】保护开发《方案设置明火—。摊位时应当在—安全区?域内集中管理与文物!建,。筑保持?。安全距离
【 第三十六条 对危!害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的非文物】建筑物和《构筑物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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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迁【费用:由,文物建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非文物建筑物和构!筑物属于《。违法:建,筑的拆迁费用由【违法建筑的责—任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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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管理机构应当落实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开展防】火巡查
! , 文物建筑的火灾】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整改消除存在—重大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本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或者督促有!关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第三【十八条?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督促》。管理机?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采取消防安【全措施、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
《 ?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消防救援《机构做好文物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 第三十九—条 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建立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档案
!。 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文物?。建筑:新,入岗人?员参加?消防安全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四十:条 管理《。机构应当在宗教旅】游活动场所》。的公共部位明—显位置设置疏—散示意图、》警示标识等提示本】场所火灾危险性【告,知灭火、《逃生设施《器材的放置部位和使!。用方法
第四【。十一条 《鼓励:为,文物建筑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等,商,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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