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火灾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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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文物建筑实行消】防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消防救援机!构共同制《定,
第二十条 !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开!。展火灾风险评估结合!评估结果进》行科学防《护
【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火灾风险评估【属于: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的应当?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由具备【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 ,。第二十一条 地处】林区的文物建—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森林防火工作【;地处郊野的管理机!构应当清除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以及之外三】十米范围的杂—草、干?枯树枝等可燃物
! , 第二十二条 【文物建?筑室内、廊道禁止】使用明火、禁止【吸烟:在入口处应当设置火!。种收集箱《在重点?要,害场所应设置“【禁,止烟火”标》志
《 , 宗》教活动或日》常生活确《需用火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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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教活动用—火应当设在室外【空旷:。、,独立的固定位—置与可燃物保持【安全距离有专人【看护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禁止在大风天气用!火;
《 《。 (二《)鼓励使用电子蜡烛!灯、电子香等电子】产品:替代明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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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用火器具、》长明灯、蜡烛—的底:座,防护措施以》及放置香、灯、烛】的供桌均应使用不燃!材料:制,作;
!。 (:。四)厨房、锅—炉房等生活用—火建筑应当独立【设,置;:不具:备独立建造条—件的在厢房、走廊】、庭院等《非文物建筑内集中】使用确定专人管【理,与文物建《筑的其他部位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 , 非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不:得燃灯、烧纸—、焚香
【。第,二十三条 文物建筑!内禁止使用天然气】、煤:气、液化《。石油气?、燃:。料油、甲醇燃料等】易燃可?。燃,气体、?液体;禁止堆放蜡】烛、灯油、供香等易!燃可燃宗教》活,动用品;
】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禁:止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和点放】孔明灯?;禁止堆放柴草、木!料等易燃、可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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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四条 《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控,制文物建筑使—用易燃、可燃装饰装!修材料确《。需使用时《应当符合文物—保,护要求和相关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并进行阻燃!。处理
第【二十五条 》文物建筑电气—线路的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除】用,。。于,展示、照明、—生活:、,经营、办公、教学】。、宗教等活动必【需的:用电设备《和监:测,报,警设备外禁止—设,置,其他电气设》备、使?。用白炽灯《、高压汞灯等高温照!明灯:具电气设备》应当:选用合?格产品用电结束【后应当切断》电源;
! :(二)禁止》架空敷设《电气线路;
【 (三)!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由】具备职?业资格的人》员操作?;
】 (四?。)配电线路设置与】电气设备相匹配的短!路、过载保护装置电!气线路?的敷:设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 (五)配电【箱、开关、插座、】照明灯具和电气【。取暖设备安装、【放置在不燃》材料上?靠近可燃物时采用】不燃材?料进:行,防火隔离;》
— (六)夜景照明!、亮化、《装饰:等工程使《用的灯具《禁止:直接安装在文物【。建筑上在文物建筑外!安,。装灯具的应当保持】安全距离《
— :。管理机构应》当,每年聘请专业机构对!电,气线路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测—
第二十六】条 :文物建筑内严—禁停放电《动自行?。车
【。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在安全!区域内集中》。停放指定专人负责】看管采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集中—充电装?置进行充电严禁【私拉乱接电线
】 第二十七条【 文物建筑应—当设:置消防?水源
】 , 具备给水管网【条件的文物建筑应】。当,充分利?用给水管网条件设】置室外?消防给水系统—不具备给水管网条件!或者给水管网条【。件不符合消防供水要!求的可以利用天【然水源?或者结合地势设置消!防水池
》 农村】消防水?源,的位置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宜设置在文—物建:筑周边?
第二十八】条 管理机构应当在!文物建筑的出入口】。、走廊等便于—取用的位《。置配置灭《火器室外应当设置】水缸、沙箱等简易消!防,设施
》。 , ? 文物建筑内—的展厅、大殿等不】。适,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应当依据消防技【术标准配置》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等
】第二十九条 火灾】危,险,性较大?且具备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条件的【文物建筑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砖木或者《木结构文物建筑非】消防用?电负荷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第三】十,条 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建筑消防设施值!班、巡查、》检测、维《修、保养、》建档:等制度消防》设施年度维护保养报!告、检测报告等文】件应当报本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文物》建筑:需要安装防雷装置时!应当结合实际和【气象:部门评估经专—家论证后《安,装并定?期检测、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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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以及文物建筑【。的,毗邻:。区域不得擅自扩【建或搭?。建建(构《)筑物、占用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不得?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的摊位《、限高和限宽—设施
》 第三十三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施,工的管理机》构应当与《施工单?位签订消防安全管理!协议约定各》自,的消防安全职—责
— :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明【确专人负责文物建】筑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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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明确施!工区和非《。施工区在非施—工区不得开展—现,场加:工、作业等活—动,;
? (三】)不得?。损坏消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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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搭建的临时建筑的!建筑构件燃烧—。性能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规定;
】 (—。五)使用的油漆、】稀料等易燃危险品】存放在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外实】行限:量领取;
【 》(六)电焊、气【焊等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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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需要动?火作业的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明确现》场监管人《员配置灭《火,器材采取《消防安全措施—作,业,结束后应当确认【无,遗留火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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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及时清理易【燃,。、可燃材料》及杂:物;
?。
? , , (九)法律、】法规中?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 在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安【全,纳,入文:物建:筑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专项规划
! 旅游】资源开发者应当【。将消防安《全纳入旅游资—源,保,护,。开发方?案,设,置明火摊《位时应当在安全区域!内集中管理与文物】建筑保?持安全距离
】 第三十六条 对】危害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的非文物》。建,筑物和构筑物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拆迁》
【 拆迁费用由文物】建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非:文物建筑《物和构筑物属于违】法建筑的拆》迁费用由《违法建筑的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七条: 管理机构应当落实!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开展防!火,巡查
! 文物建筑的火灾】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整改消除!存在重大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本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或者督促】有关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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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督促:管理机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采取消防安全【措施:、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
《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消?防救援机《构做好文物》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第三十九条》 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建立!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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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文物建筑!。新入岗人员参加【消防安全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 :第四十条 管理【机构应当在宗教旅游!活动场所的公—共部位明显位置设置!疏散示意图、警示】标识:等提示本《场所火灾《。。危,险性告知灭》火、逃生设施器材】。的放置部位》和使用方法
第】四十:一条 鼓励为文物】建筑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等商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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