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十—九条 文物建筑实行!消防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消防救援—机,构共同?制定 《 第二十条 【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开展火灾风险】。评估结合评估结【果进行?科学防护《 ?   ?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火灾风险—评估:属,于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的应当!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由具备—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 地处林区—的文:物建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森,林防火工作;地处郊!野的管理机构应当】清除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以?及之外三十米—范围的?杂,草、干?枯树枝等《可燃:物 《 第二十二条 【文物建?。筑室内、廊道禁止】使用明火《、禁止吸烟》在入口处应当设【置火种收集箱—在重点要害场—所应设置“禁止烟火!。”标:志 》    宗教活【动或日常生活确需用!火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一)宗教活动【。用火应当《设在:室外空?旷、独立的》固定位置与可—燃物保持安全距离】有专人看护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禁止在大风天【气用火?;    】 (二)《鼓励使用电子蜡烛灯!、电子香等电子产品!替代明火; !    (三)【用火器具、长明【灯、:蜡烛的底《座防护措施》以及放置香》、灯、烛的供桌均应!使用不燃材料制作】;  —   (四)厨【房、锅炉房》等生活用火建—筑应当独立设置;不!具备独立《建造条件《的在:厢房、走《廊、庭院《等非:。文物建筑内集中【使用:确定专人管理与文】物建筑的其他部【位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   》  :非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不得燃?灯、烧纸、焚香 !。 第二十三条 】文物建?筑内禁止《使用天然气、煤气、!液化:石油气、燃》料油、甲醇燃料等易!燃可燃气体、液体】;禁:止堆:放蜡烛?、灯油、供香—等易:。燃可燃?。宗教活动用品—;    】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禁止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和点:。放孔明灯;禁止【。堆放:柴草、木料等—易燃、可燃物;【   —  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 : 第?二十四条 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控制文物《建筑使用易燃、可燃!装饰装修材料确需】使用时应当符合文物!保护要求和相—。。关,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并进?行阻燃处理 【 :第二十五条 文物】建筑电气线》路的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一)除用】于展示、照明—、生活?。、经营?。、办公、教学、宗教!等,。。活,动必需?的,用电设备和监测报】警设备外《禁,止设置其他电—气设备、使用—白炽灯、高》压汞灯等《高温照明灯具电气设!备应:。当选用?合格产品用电结【束后应当《切断:电源;  】   (二》)禁止架空敷设【。电气线路; 】 ,    (三—。)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由具备职业资格的!人员操作; 】。 ,   ? ,(四:)配电线路设—置与电气设备相匹】配的短路、过—载保护装置电—气线路的敷设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五)?配电:箱、开关、插—座、照明灯具—和电气取暖设备安装!、放置?在不燃材料上靠近】可燃物时采用不【燃,材料进行防》火隔:。离;: ,   》  (六)夜景【照明、亮化》、装饰?等工程使用的—灯具禁止直接安装】在文物建《筑上在?文物建筑外安—装,灯具的应当保持【安全距离 —     管理】机构应当每年聘【请专业机构》对电气线路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测 ! :第二:十六条 文物建筑】内严禁停放电动自】行车 《   《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在安全!区域:内集中停放指定专人!负责看管采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集中:充电装?置进行充电严禁【私,拉乱接电线 !第二十七《条 :文物建筑应当设置】。消防水源 》。   》  具备《给水管网条件的文】物建筑?应当充分《利,用给:水管:网条件设置室—外消防给水系统不具!备给水管网条件【或者给?水管:网,条件不?符合:消防供水要求—。的可以利用天然水】源或:者结合?地势设置消防水池】 :    》 农村?消,防水源的位置—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宜设置在—文物建筑《周边: ? 第二十八条 管】理机构应当在文物】建筑的出入口、走廊!等便于?取用的位《置,配置灭火器室外【。应当设置水缸—、,沙箱等简易消防设施! 《    文物建筑内!的展厅、《大殿等不适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应》当,依据消防技术—标准配置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等 — :第二十?九条 火灾危险性较!大且具?备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条件的文物建筑】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砖木或者木结】构,文物建筑非消防用】电,负,荷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 第三十—。条 :。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建筑消防设施值【。班、巡查、》检测、维修、保【养、:建档等制度》消防设施年度维护】保,养报告?、检测报告等文件应!当报本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第三?十一条 《文物建筑需要安装防!雷装置时应当结合实!际,。和气象部门评估经专!家论证后安装并定】期检测?、维修 》 第三十二条【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以《及文物建筑》的毗邻区域不得擅】自扩建或搭建建(构!)筑物、《。占用: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不得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的,摊位、限高和限宽设!施 第—三十三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施工的管!理,机构应当《与施工单位》签订消防安全管理协!议约定各自的消防安!全职责   !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  (一)明确专】人负责文物建—筑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 ?   ?  (?二)明确《施工区和非施工区在!非施工区不得开【展现场加工》、作业等活》动; 》     (三)】不得损坏消防设【。施; 《  ?   ?(四)搭建的临时】建筑:的,建,。筑构件燃烧》性能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规定; 】    (五)【使,用的油漆、稀料【。等易燃危险品—存放在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外:实行限量领》取; —    (》六)电焊、气焊等】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     (七)】。需要动火《作业的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明确现场】。监管人?员配置灭火器材【采取消防安全措施】作业:结束后应《当确认无遗留火【。种,。;    】 (八)及》时清理易燃、可【燃材料及杂物;【 ?。     (九【)法律、《法规中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 在: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安:全纳入文《物建筑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专:项规划 —     旅—游,资源开发者应当【将,消防安全纳入—旅游资源保》护开发方案设置明】火摊位时应当在【安全区域内集中【管理与文物建筑保】。持安全距离》 第》三十六?条 对危害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的非文物建【筑物和构筑物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拆迁》。    【 拆:迁费用由文物建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非!文物建筑物和构筑物!。。属于违法《。建筑的拆迁费用【由违:法建筑的责任—人,承担 》 ,第三十七条 管理机!构应当落实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开展防火巡—查   【  文物建筑的【。火灾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整】改消除存在重—大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本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或者督促有关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 第三十八》条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督,促管理机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采取消防》。安全措施、》。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 !  : ,。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消】防救援机《。构做好文物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第!三,十九条 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建立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档案:   —  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文物建?筑新入岗人》。员参加消防》安全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 第四《十条 管理机构【应当在宗教旅游活动!场所的公共部—位明显位置设置【疏散示?意图、?警示标识等提示本场!所,火灾危险性告—知灭火、逃生设施】器材的放置部位和使!用方法 《 第四十一条 鼓】励为:。文物建筑《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等商业保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