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三章 火】灾预防 《 ?第十九条 文物建】筑实行消《防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消防救援机构共同!。制定 第二十!条 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开展》火灾风?。险评估?结合评估结果进行】科学防护 —  ?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火灾风险—评估属于《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的应】当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由具》备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 地处林》区的文物建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森林防!火,工作;地处郊野的管!理机构?应当清?除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以及之外《三十米范围的杂【。草、干枯树枝—等可燃?物 》第,二,十二条 文物建筑室!内、廊道禁止使用】明火、禁止吸烟【在入口?处应当设置火种收】集箱在?重点:要害场所应设—置“禁止烟火”【标志 《    》 宗教活《动或日常生活确需】。用火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一)宗】。教活动用火应当【设,在室外?空旷、独立的—固定位?置,与可燃物保》持安全距离有—专人看护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禁止:在,大风天气用火; !  ?   (二》)鼓:励使用电子蜡烛灯、!电,子,香等电子产品—替代明火《;  —   (三》),用火器具、长明灯、!蜡烛的底座防护措】施以及放置香、灯、!。烛的供?。桌均应使用》。不燃材料制》作; 》    《 (四)厨房、锅炉!房等生活用》火建:筑应当?独,立设:置;不具备独—立建造条件的在【厢房、走廊、庭【院等非文物》建筑:内集中使用确—定,专人管?理与文物建筑的【其他部位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   》。  非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不得燃灯、》烧纸、?焚香 《 :第,二十三条 文—物建筑?内禁止使用天然气】、煤气、液》化石油气、燃—料油、甲醇燃料【等易燃可燃气体、】液体;禁止堆放蜡烛!、灯油、《供香等易燃可燃【宗教活动用品; !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禁—止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和点放【孔明灯;禁》止堆放?柴草:、木料等易》燃、可?燃物;   !  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 【 第二?十四:条 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控制文物—建筑:使用易?燃、可燃装饰装【。修材料确需使用时应!当符合文《物保护要《求和相关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并进【行,阻燃处理 【 第二十五条—。 文:物建筑电《气线路的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一)除用》。于展示?、,。。照明、生活、—经营、办《公、教学、宗教【等活:动必:。需的用电设备和监测!报警设备《外禁止设置其他电气!设备、使用》白炽灯?、高压汞灯等高温】。照明灯具电气—设备:应当:选用合格产品—用电结束后应当【切断电源《; 》    《(二)禁止架空敷设!电气线路;》。  》   (三)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由具备职【业资格的人员—操作; 【    (四)【配电线路《设置与电《。气设:备相匹?配的短路、》过载保护《。装置电?气线路的敷设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 , (五)配电—箱、开关、》插,座、:照明灯具《和电气取暖设—备安装、放置—在不燃材料》上靠近可燃物—时采用不燃材料【进行防火隔离; !     —(六)夜景照—明、亮化《、装饰等工程—。使用的灯具禁—止直:接安装在文物建【筑上在文物》建筑外安《装灯具的应当—保持安全距》离     !管理机构应当每年】聘,请专:业机构对《电,气线路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测《。 第二十【六条 文物建筑【内严禁停放》电动:自,。行车   】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在安全区域内集】中停放指定专人负责!看管采?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集中充《电装:置进行充电严—。。禁,私拉乱接《电线: ? ,第二十?七,条 文物建筑—应当设置消》防水源? ,  《   具备给水管】网条:件,。的文物建筑应—当充分利《用给水管网》条件设置室外消防】给水:系统不具备》。给水:管网条?件,或者给水管网条件不!符,合消防供水》要求的可以利用天】。然水源或者结合地】。势设置消防水池【  》。。   农村消防【水源的位置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宜设》置在文物建筑—周边 第【二十八?条 管理机构应【当在文物建》筑的出入口》、走廊等便于取用的!。位置配置灭》火器室外应当设置】水缸、沙箱等简【。易,消防设施 【     文—物建筑?内的展厅、大殿等不!。。适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应当依据!消,防技术标准配置【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等 第二十!九条 火灾危险性】较大且具备》。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条件的文物【建筑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砖!。。木或者木结构文物建!筑非消?防用电负荷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第,三十条 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建筑消】防,设施值班、巡—查、检测、》。。维修、?保养:、建档等《制度:消防设施年度维护保!养报告、检》。测,。报告等文件应当报本!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文物建《筑需要安《装防雷装置时应当】结,合实际和气象部门】评估经专家论证后安!装并定期检测—、维修?。 第三十【二条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以及文物【建筑的毗邻区域不得!擅自扩建或搭—建,建(构)筑物、【占用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不》得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的摊位《、限高和限宽设施】 : 第三十三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施工的管理【机构应当与》施工单位《签订消防安全—管理协议约定各【自的消?防安:。全职责 【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明?。确专:人负责文物建筑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 ! ,     (—二,)明确施工区和非】施工区在非施工【区不得开展现—场加工、作业等活动!;   【  (三)不得损坏!消防设?施,; 》  :。  (四《)搭建?的临时?建筑的建筑构件燃烧!性能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规》定; 《     (【五)使用的油漆、】。稀料等易燃》危险品存放在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外】实行限量领取; 】    — (六)电焊、【气焊等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七:)需要动火作业的】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明!确现场监管人员【配置灭?火器材?采取消防安全措施】作业结束后》应当:。确认无?遗留火种; —    —。 (八)及时清【理易燃?、可:燃材料及杂物—; ?     —(九)法律、法规中!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 在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三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安全纳入文物建】筑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专项规?划   【  旅游资源开发者!。应当将消防安全纳】。入旅游资源保—护开发方案设置【明火:摊位时应《当在安全区》域内集中管理与文物!。建筑保持《安,全,距,。离 : ?第三:十六条 《对,。危害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的非文【物建筑物和构—筑,物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拆,迁 》 ,   拆《迁费用由《文物建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非文物】建筑物和构筑物【。属于:违法建筑的》拆迁费用由》。违法建筑的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七条 管》。理机构应《当落实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开展防火巡查! ?。    《 文物建筑》的火灾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整改消除【存在重大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本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或者《督,。。促有关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 第?三十八条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督促管理机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采取消防《安全措?施、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 :  ?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消防救援《机构做?。好文物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 第三?十九条 《。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建:立,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档案 —    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文物建】筑,新入岗人员参加【消,防,安,全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 第四十条 管理】机构应当在宗—教旅游活《动场所?的公:。共部位明显位置【设置疏散示意图、】警示标识等提示【本场所火灾危险【性,告,知灭火、逃生—设施器材《的放:置部位和使用方【法 : 第四十一条 【鼓励为文物建筑【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等商?业,保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