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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落?实,文物建筑消防安【全责任将文物建筑消!防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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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履行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依法查处文物建筑】消防违法行》为
!公安、应急管理【、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审批、》林草、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气象、电—力、科技《、水利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
! ,第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
— 第十二条 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制定文?物建筑防火》安全公约发现紧【急情况及时报告并】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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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文物建筑管理—机构是该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未【确定管理机构—的文物建《。筑,以及:田,野,文,物等无?使用人的文》物建:筑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保护和管理责—任
?。 : , ?。私人所有的文物建筑!。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使用人承—担该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 管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文物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人私人【所有的文物建筑【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使用人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第十五条《 管:理机:构应:当依法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 :第十:六,条 :田野文物等无—使用人?的文物建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备的专职—人员或者聘请的【文物保护《员,在本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实施》该文:物建:筑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 第十七条 —管理机构应当公告】公示文物建筑的【名称、?管理机?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和监督举报!电话
《第十八?条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其他单位】应当采?取防火措施开展【隐患自查《消,除火灾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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