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落,实文:物建筑消防安全责任!将文物建《筑消防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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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履行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依法查处文!物建筑消防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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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应急?管,理、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审批、林草—、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气象、】电力、?科技、水利》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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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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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制定文物!建筑防火安全公【约发现紧急情况及】时报告并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三】条 文物《建筑管理机》构,是该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未确定?管理机构的文物建筑!以及:田野文物等》无使:用人的文物》建筑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保护和管理—责任
《 《 ,。 私人?所有的文物建筑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使用人承担】该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责任?
? 第十四条 管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文!物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人私人所有】的文:物建筑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使用人!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第十五条 !。管,理机构应当》依法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 , :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 田野?文物等无使用人的】文物建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备的专职人】员或者聘请的文物保!护员在?本,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实施该文物—建筑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 ,第十七条 管理【机构:应当公告公示—文物建筑的名称、】。管理机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和:监督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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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其他单位应当采取防!火措施开展隐患自查!消除:火灾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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