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综合监管机制,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市场秩序、安全和旅游服务质量进行联合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全域旅游发展纳入目标考核体系,实行目标考核管理。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统计部门完善旅游统计指标和调查方法,开展全域旅游运行监测,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旅游统计信息。
旅游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统计数据和信息。
第四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第四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旅游市场诚信体系,依法将旅游经营者资质、经营服务质量、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相关信用信息等纳入旅游市场诚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