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2024年 建标库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三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加大对发展全域旅游的资金投入。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资旅游业。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保险机构开发旅游金融产品、旅游保险产品,支持符合条件的文旅企业上市融资。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通信、供水、供电、文化、体育和医疗卫生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增强旅游服务功能。
    旅游景区、交通枢纽站点、商业中心等游客集中的场所,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标准,配建母婴设施、无障碍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并维护其正常使用。
    鼓励和支持对旅游厕所及其设施进行改造升级。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全域旅游发展用地,优先保障全域旅游重点项目用地。
    鼓励依法利用闲置宅基地、闲置农房或者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发展经营旅游项目。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旅游交通设施建设,加强交通干线与主要旅游景区衔接,完善公路、铁路沿线服务区和交通枢纽等旅游服务设施功能。
    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优化旅游交通管理,保障旅游车辆便捷通行。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推进公共交通旅游专线建设和运营,加强公共交通与旅游目的地的衔接。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停车设施建设,配套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会同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制定旅游旺季车辆停放措施,在火车站、客运站等交通枢纽站点和景区景点设置团队旅游车辆上下客站点或者临时停车点。
    鼓励和支持旅游景区等旅游车流密集地周边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停车场对外开放。
第三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在通往景区景点的道路设置旅游指示标识,并根据需要及时更新、增补。
    设置旅游指示标识应当位置科学、布局合理、指向清晰,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智慧旅游平台建设,提高全域旅游的公共服务、系统营销、监管监测的信息化、智慧化水平。
    鼓励旅游经营者建立和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实现宣传、查询、预订、支付、评价等在线服务功能。
第三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发展文旅康养职业教育,开展旅游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引进和培育适应全域旅游发展要求的旅游策划、管理、营销等专业人才。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域旅游专家库和全域旅游专业人才库,为全域旅游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第三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公路、旅游村镇、旅游景区周边环境美化、污水垃圾处理、服务管理等工作,全面优化旅游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