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恐龙地质遗迹保护条例2024年 建标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恐龙地质遗迹的保护管理,促进科学研究和合理利用,根据《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贡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恐龙地质遗迹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恐龙地质遗迹,是指地质历史时期形成、发展并遗留下来的恐龙化石(含实体化石和遗迹化石)和需要保护的其他与恐龙相关的地质自然遗产。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遗存的恐龙化石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变更而改变。
    国有的博物馆、科学研究单位、高等院校和其他收藏单位收藏的恐龙化石,以及单位和个人捐赠给国家的恐龙化石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其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其所有权。
第四条 恐龙地质遗迹保护遵循分级负责、分类管理、重点保护、科研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恐龙地质遗迹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保护管理协调监督和专家咨询工作机制,组织编制专项规划和保护名录。
    市人民政府和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恐龙地质遗迹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恐龙地质遗迹保护工作。
第六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恐龙地质遗迹保护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恐龙地质遗迹资源的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体育、科技、公安、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管、海关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恐龙地质遗迹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设立基金、捐赠、开展志愿活动等形式参与恐龙地质遗迹保护工作。
第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一)在恐龙地质遗迹保护管理、科学研究、宣传教育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举报或者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使恐龙地质遗迹得到保护的;
    (三)将合法收藏的恐龙化石捐赠给国有收藏单位的;
    (四)发现恐龙化石及时报告或者上交的;
    (五)其他对恐龙地质遗迹保护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