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在全面了解排水管!网、:河湖水系《、降水情况等基【础上:根,据南方山地河—谷型城市特点合理】确定各规划单元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主《要规划目标和指【。标明确雨水滞—蓄空间、径流—通道:、设施布局和建【设管控要求科学划分!排水分区合理确定技!术路线
【 编制市政道!路、园?林绿化、河湖—水系、排水防涝、】山体保护、城市【竖向等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作为约束性【控制指标并与—各层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相衔》接
? 第十条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行政《等部门?。根据: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制定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十一条 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气,象等部门编》制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图集和技术】导则:
第》十二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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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地理条件、水文气】象特征?、建设项目特点等】因素制定《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豁免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实施对列入海!绵城市建设》豁免清单的》建设工程项目其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可不作具体要—。求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特》点建设?。海绵城?市设施
— 《 旧城区的》海绵:城市建设应当—结合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等建设工程重点解决!城市内涝、合流【制,。排水系统溢》流污染等问题
! 第十三条 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将海!。绵城市建设主要【指标纳入城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应《当明确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设置—海绵:城市:。建设设计专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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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海:绵城市建设设计专篇!内容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和规范】、设:计文件、工程监【理合同等实》施监理?承担监理责任
! 第十?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将海绵—城市设施建设纳【。入建设项目主体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范围】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载【明海绵城市》设施建?设情况并明确—海绵城市设》施专项验收》意见
》 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运行维】护责任人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返修》或者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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