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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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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在全面了解排水管!网、河湖水》系、降?。水情况等《基础上根据南方山】地河谷型城》市特点合《理确定各规划单元】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主要规划目标—和指标?明确雨?水滞蓄空间、—径流通道、设施【布局和建设管控要求!科学划分排》水分区合理确—定技术路线》
》 编制市—政道:路、园林绿化、河湖!水系、排水防涝、】山,体保护、城市—竖向等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作【为约:束性:控制指标并与各层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相衔接
】 第十条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行政等部门根据】。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制定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十一条》 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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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气象【等部门编制》。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图集和》技术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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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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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地:理条件、水文气【象特:。征、建设项》目特:点等因素制定—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豁免【。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实施对》。列入海绵《城市建设豁免清单的!建设工程项目其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可!不作具体要求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特:。点建设?海绵城市设施
! 旧城区的!海绵城市建设应当】结合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等建:设工程重点解决【城市内?涝、合流制排水系统!溢流污染等问题【
第十三条】 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将海绵—城市建设主要指【标纳入城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应当明确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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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设置】海,。绵城市建设设—计专篇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海绵城市》建设:设计专篇内容—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和】规,范、设计文件、工程!监理合?同等实施监理—承担监理责任
! 第十?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将海绵城市】设施建设纳入—建设项目主体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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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载明海绵城市】设施建设《。情况并明确海绵城】市设施专项验收意见!
: 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运!行维护责任人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返修或者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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