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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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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在全面了解排水管!网、河湖水》系、降水情况—等基础上《根据南方山地河谷型!。城市特点合理确【定各规?划单元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主要规?划目标和《指标明?确雨水滞蓄空—间、径流通道—、设施?布局和建《设管:控要求?。科学:划,分排水分区合理确定!技术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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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市,。。政,道路:、园林绿化、河湖】水系、?。排水防涝、山体【。。保护、城市竖—向等: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作《为约束性控》制指标并与各层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相衔接
》 第十条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行政等?部,门根据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制定: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 :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气,象,。等,部门编制《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图》集和:。技术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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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地理条件】、,水文:气,。象特征、建设项目】特,点等:。。因素制定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豁免?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实》施对列入海绵城市建!设豁免清单的建设】工程项目其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可不作《。具体要求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特点建【设海绵城市设—施
【 旧?城区的海绵》城市建设《应当结合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等建设—工程重点解决城市内!涝、合流《制排水系统溢流污染!等问题?
第十—三条 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将海绵【城市建?设主要指标纳—。入城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应《当明确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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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设》置海绵城市》建设设计专篇
】 :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海绵城】市建设设计》专篇内容《。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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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和规范、设计!。文件、工程监理合同!。等,实施监理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将海绵城市【设施建设《纳入建设《。项目主体《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范围】
: ,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载明海绵】城市设施建设情况并!明确海绵城市设施专!项验收意《见
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运行【维护责?任人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返修或者》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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