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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第九条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在全面了解》。排水管网、河湖水系!、降:水情况等《基础:上根据南方山地河】谷型城市特点合理确!定各规?划单元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主要规划目!标和指标明确—雨水滞蓄空间、【径流通道、设施布局!和建设?管控:要求:科学划?分排水分区合理【。确定技术路线 !。   ?  编制《市政道路、园林绿】化、河湖水系、排】水防:涝、山体《保护、城市竖—向,等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作》为约束性《控制指标并与各层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相衔接? ? 第十条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行政等部门】根据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制定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十一》条 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气!象等部?。门编制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图集和技术导则【 ? 第十?二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地理条—件、水文气象特【征、建设项目特点等!。因,素制定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豁免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实施对!列入海绵《城市建设豁》免清单的建》。设工程项目》其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可不作具体》要求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特【点建:设海绵城市设施 !     旧【城区的海绵城市建设!应当结合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等建设工程重点解】决城市内涝、合流】制排水系统溢流污染!等,问题 《 第十三》条 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将海?绵,城市:建设主要指标纳【入城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应当明确!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    《 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设【置海绵城市建设【设计专?篇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海绵城市—。建设:。设计专?篇内容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和规范、】。设计文件、工程监理!合同等实施》监理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将海绵》城市设施建设纳入】建设项目主体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范围 】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载明海绵《城市设施建》设情况?并明:确海绵城市设—施专项?验收:意见    【。 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运行维护责任人【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返修或者《重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