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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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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在全面了—。解排水管网》、河湖水系》、,降水情?况等基础上根—据南方?山地:河,。谷型城市特点合理确!定,各规划单元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主要规划目标和】指标明?确雨水滞蓄空—间、径流通道、【设施布局《和建设管控要求科学!划,分排水分《区合理确《定技术路线》。
【 编制市政道路、】园林绿?化、河湖水》系、排水防涝、山】体保护、城市—竖向等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作为约束性控制指】标并与各层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十条: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行政等部!门根据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制定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气,象,等部门?编制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图集?和技术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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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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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地理条件、水!文,气象特征、》建设项?目特点等因素制【。定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豁免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实【施对列入海绵城市建!设豁免清单的建【设工程项目其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可不作具体要求!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特点建设海绵城市!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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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城!区的海?绵城:市建设应当结合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等建设工程】重点解决城市内涝、!合流制排水系统溢】流,污染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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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将海绵城—市建设主要指标纳】入城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应当明确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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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设【置海绵?城市建设设》计专篇
》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海绵?城市建设设计—。。专篇内容《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和规范、设计—文件、?工,程监理合同等实施监!理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将海《绵城市设施建设【纳入建设项目主体】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范—围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载明】海绵城市设施建【设,情况:。并明确海绵城市设】施专项?验收意见
! 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运【行维护责任人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返修或者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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