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24年 建标库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托运人应当准确申报货物品名,正确地对货物进行分类、识别、包装、加标记、贴标签,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民用航空货物运输相关文件。

    托运人代理人从事民用航空货物运输活动的,应当持有托运人的授权书,并适用本规定有关托运人责任的规定。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托运、收运或者载运国家规定禁止通过民用航空运输的物品。

    国家规定限制通过民用航空运输的物品,托运人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证明文件。

    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托运人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承运人应当查验证明文件,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承运。

第九条 托运人不得在货物或者货物包装内夹带禁止或者限制运输的物品、危险品等。

第十条 承运人或者其地面服务代理人发现托运人隐瞒夹带禁止或者限制运输的物品、危险品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不得收运、承运,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告。

第十一条 对于涉及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关系国计民生需要紧急运输的货物,境内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优先运输。

    境内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制定急运货物运输保障预案,满足民航行政机关对关系国计民生物资紧急运输的统一组织协调要求。

第十二条 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将其货物运输相关工作发包给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其他单位的,应当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三条 从事民用航空货物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需要使用电子单证、电子签章或者电子标识。可靠的电子签章、电子标识可以用于电子单证上的签章。

    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建立航空货运单或者电子单证管理制度,加强信息保密和数据保护,防止数据信息泄露、损坏。航空货运单、电子单证应当在载运货物的飞行终止后,保存不少于24个月。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民用航空货物运输中不得伪造、冒用、盗用他人的电子签章、电子标识或者篡改电子单证。

第十四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发挥协调和管理作用,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地面服务市场环境,努力为民用航空货物运输发展提供充分的资源保障和设施供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