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开展涉及国家秘密的数据处理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开展其他涉及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参照本办法加强对非审计业务数据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网信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开展涉及国家秘密的数据处理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开展其他涉及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参照本办法加强对非审计业务数据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网信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