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网络管理
第二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完善的网络安全管理治理架构,建立健全内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建立内部决策、管理、执行和监督机制,确保网络安全管理能力与提供的专业服务相适应,为数据安全管理工作提供安全的网络环境。
第二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业务活动规模及复杂程度配置具备相应职业技能水平的网络管理技术人员,确保合理的网络资源投入和资金投入。
第二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做好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和技术防护,根据存储、处理数据的级别采取相应的网络物理隔离或者逻辑隔离等措施,设置严格的访问控制策略,防范未经授权的访问行为。
第二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拥有其审计业务系统中网络设备、网络安全设备的自主管理权限,统一设置、维护系统管理员账户和工作人员账户,不得设置不受限制、不受监控的超级账户,不得将管理员账号交由第三方运维机构管理使用。
加入国际网络的会计师事务所使用所在国际网络的信息系统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使其符合国家数据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确保本所数据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