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检查机构应当及时将与现场检查相关的资料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10年。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证监会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组织对首发企业信息披露质量进行抽查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14〕147号)及《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4号)同时废止。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检查机构应当及时将与现场检查相关的资料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10年。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证监会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组织对首发企业信息披露质量进行抽查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14〕147号)及《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