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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行为强化首发企!业,信息:。披,露监管督促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归】位,尽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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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现:场检查是《指针:对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上市的企业》(以:下简称检查对象)】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证监会派出机】构或交易所作为检查!机构在检查对象【的生:产、经营、管—理场所以及其—他相关场所采取【一定方式对》其,信息披露质量—及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执业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
!第三条? ,现场:检查是书面审—。核的重要补充是【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信息披露要】求及中介机》构,执业质量等》的重:要手:。段检查对《象及: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切—实承担相应责任充分!披露投资者》自主进?行,投,资价值判断所必需的!信息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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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检查对象】。和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配合现场检查!工作保证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和接受问询时【陈述: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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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现场检查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廉洁》公正确保现场检查独!立,、客观、高效不【得干预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
检查!人员的工作接受检】查对象及《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监督—
第六条 —检查结果公开前【。。参与现场检》查及:。。处理的人员》。对检查情况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 —证监会注册部—门负:责现场检查的整【体统筹协《调及指导包》括,确定检查机构、移】送检查资料、组织】检查沟通、协调监管!。合作、跟进》检,查,进展、?处,理检查问题、强化】结果运用、统一【处理标准《、共享?检查信息《以及组织检查—培训:等
?第八条? 证监会适》时通报现场检查【。开展及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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