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2024年 建标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行为,强化首发企业信息披露监管,督促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归位尽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现场检查,是指针对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上市的企业(以下简称检查对象),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证监会派出机构或交易所作为检查机构,在检查对象的生产、经营、管理场所以及其他相关场所,采取一定方式对其信息披露质量及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执业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

第三条 现场检查是书面审核的重要补充,是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信息披露要求及中介机构执业质量等的重要手段。检查对象及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切实承担相应责任,充分披露投资者自主进行投资价值判断所必需的信息,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检查对象和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配合现场检查工作,保证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和接受问询时陈述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阻碍。

第五条 现场检查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廉洁公正,确保现场检查独立、客观、高效,不得干预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

    检查人员的工作接受检查对象及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监督。

第六条 检查结果公开前,参与现场检查及处理的人员对检查情况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 证监会注册部门负责现场检查的整体统筹协调及指导,包括确定检查机构、移送检查资料、组织检查沟通、协调监管合作、跟进检查进展、处理检查问题、强化结果运用、统一处理标准、共享检查信息以及组织检查培训等。

第八条 证监会适时通报现场检查开展及处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