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2024年 建标库

第五章 有因检查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开展有因检查:

    (一)在注册备案、抽样检验、不良反应监测、风险监测中发现产品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

    (二)投诉举报或者其他来源的线索表明产品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

    (三)涉嫌存在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者产品涉嫌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

    (四)舆情监测显示产品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

    (五)其他需要开展有因检查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有因检查应当围绕启动检查的原因,重点检查被检查对象是否存在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开展有因检查时,派出检查单位原则上不得预先告知被检查对象检查人员和检查内容。检查人员在指定地点集中后,应当第一时间直接进入检查现场,针对可能存在的问题开展检查。检查人员不得擅自向被检查对象透露检查过程中的进展情况、发现的违法线索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