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2024年 建标库

第四章 常规检查

第二十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常规检查。

第二十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坚持问题导向,综合考虑化妆品注册备案、抽样检验、不良反应监测、风险监测、投诉举报、案件查处、舆情监测等因素,制定常规检查计划,确定被检查对象范围、检查重点、检查方式、检查要求等。

    常规检查应当重点关注儿童化妆品、特殊化妆品和使用监测期新原料的化妆品,以及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等。

第二十六条 对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检查,应当将《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中的重点项目等作为常规检查的重点。

    对化妆品经营环节的检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检查目的,确定检查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