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中央储备棉收储、轮入等所需资金通过中储粮集团直属中国储备棉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储棉公司)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申请贷款解决,中央财政对中储棉公司按规定利率予以贷款贴息。
第二十五条 中央储备棉入储成本由财政部核定,出库盈利上交中央财政,出库亏损经财政部批准后由中央财政负担。中央财政安排亏损补贴前继续占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发生的占贷利息,由中央财政负担。
第二十六条 中央储备棉在库保管费实行定额包干,与保管费相关的税费由中央财政据实负担。保管费标准由财政部结合中央储备棉业务实际情况等确定和调整。
第二十七条 中央储备棉财政补贴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中储棉公司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对中央储备棉财政补贴资金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加强中央储备棉资金使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