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储备棉管理办法2024年 建标库

第四章 储存管理

第十七条 中央储备棉以中储粮集团直属企业自储为主,并逐步提高自储比例。确有需要的,可由中储粮集团租仓储存或委托具备条件的其他企业代储。中储粮集团应当按月将直属企业、租仓库点和代储企业(以下统称承储企业)的名单和储存数量报告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并抄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第十八条 中储粮集团和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变更中央储备棉储存库点,不得虚报、瞒报中央储备棉数量,不得擅自串换中央储备棉品种,不得在中央储备棉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不得故意拖延中央储备棉出入库。

    任何单位、企业、个人不得以中央储备棉对外进行抵押、质押等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第十九条 中储粮集团和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中央储备棉管理相关规章制度、标准,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严格仓储管理,加强安全管理;对中央储备棉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排查风险隐患,妥善处理保管过程中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问题。发现数量和储存安全方面的重大风险隐患,中储粮集团应及时报告国家粮食和储备局。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应当在专门库房内储存中央储备棉,并实行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中央储备棉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储存安全。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当对中央储备棉进行棉权公示,在储存中央储备棉的库房涂刷或悬挂标识标牌。

第二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需要安排中央储备棉移库的,中储粮集团应当及时提出移库计划建议,经国家粮食和储备局、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同意后具体实施。

第二十三条 中储粮集团要加强中央储备棉直属库建设,安排资金用于新建仓容和更新改造,提高自储能力和管理水平;推动智慧棉库建设,建立自主可控的信息化监管系统,严格保障数据安全,实现在线监管,提升穿透监管能力。中央预算内投资对中央储备棉直属库建设予以适当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