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强制措施与执行!
《第,四十条 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对【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可以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 第四十一条【 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实施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向!当事人?发出经?本级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负责人签发》的查封、扣押—决定:书并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 《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实》施查封?、扣押时应》当制作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两份由—监察人员《、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后由当事《人和: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分别》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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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被查封的财物由!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加封封条并【。妥善保管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也: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保管费】用由:规划土地监察机构】承担
【 ?被扣:押的财物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应【当妥善保管
【。 第四十》三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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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应当依法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且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按!照下列方式分—别处:理
《 《 (一)依照—。。城市规?划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限—。期拆:除行政处罚由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所?在区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予以拆除;】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限期拆除行政处【罚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二?),其他行政处罚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应当在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应当在行政复!议决定或者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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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对于市?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依【。照城市规划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强制执行条件的】由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所—在区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予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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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所称符合强!制执行条件是—指经:依法:公告、催《告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决定:、行政诉讼》判决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的
第】四十六?。条 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在实施强制】拆除前?应当对拟拆除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进行勘?。验并制作勘验—笔录
》 : 勘验》笔录应当《包括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名称、地点【、结构、《建筑面积、装修【标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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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实!施强:制拆除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不影响【强,制拆除的执行
! 《 ,强制拆?除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 第四《十八条 《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实—施强制?拆除时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通知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城管?和综合?执法、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以及物!业管理?、通讯、供水—、供电等单位派员】。到场协助《实施强制拆除—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应当】派,员到场并按》。照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
!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实!施强制拆除时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需要对拆除行动进】行,组,织,协,调,
第四十【九条 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被拆除时—对于:。敷设其上的设备【应当一并拆除室内未!搬,迁的物品由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代为搬迁】并交予当《事人所搬出》的财物无法交予当】事,人,。的由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在有关基层组织见】。证下登记造册并妥】。善保管?公告当事人认领
】
三个!月后仍无人认领的按!照确认无主财产【的法律程序处理
!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应当中?止,强制拆?除
!(一)?。人,民法院裁《。定或者复议机关决定!中止执?行,强制拆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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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经审《查认为确有理由的】;
:。
(三!)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认为需要中止强制】拆除:。的其他情形
!。 : 中止强制—拆除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恢复实施强制—拆除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应当终结强制】拆除
【 , (?一)人民法院—判决或者《复议机关决定撤销强!制拆:除决定的;
【 (二】)当事人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
— (》三)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认为《需要终结强制拆除的!其他情形
【 第五十二条— 强制拆除执行【人员应当制作执【行,笔录执行笔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当事人姓名、住【所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职务等;!。
《 (》二)被执行》。强制拆除物的名称】、地点;《
【 (三)强制拆除】的,时间、过程及结果;!
《 , (四)—。执行强制拆除人员】、见证人员签名;
!。。
,。 《 (五)》制作执行笔》录时间
— 第五十三条 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被,依法没收的由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与当—事人或者人》。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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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依法没收!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需要—办,理产权?登记的由接收单位】依法补办相关手续】后凭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文书以及有【关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办理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拒不履行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应《。当通知征信机构载入!行为人信用记—录
《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对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当,。事人对?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强制!执,行,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强!制拆:除的执行《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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