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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强制】措施与执行 【 第四十条 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对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可以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第—四十:一条 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实施: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向当事人】发,出经本级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负责—人签发的查封、扣】押决定书并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   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实施查封!、,扣押时应当制作【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两份?由监察人员》。、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后由当事人》。和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分别保】存 第—四十二条 被查封】的财物由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加封封条并》妥善保管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也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保管费》。用由规划土地监【察机构承担 【     被扣】押的财物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应《当妥:善保管 — 第:四十:三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应当依法!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且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按照下列方式分别处!理     !(一)依照城市规】划,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限期拆—除行政处罚由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所在区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予以拆除;【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限》期,拆除行政处罚—。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二)其他行【政处罚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应当在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应】当,在行:政复议决《定或者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 对于市【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依照城【市规划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强》制,执行条件的由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所—在区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予以拆除 】。     前款所称!符合强?。制执行条《件是指经依法—公告、催告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决定、行政【。诉讼判决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的 ! 第?四十六?条 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在实施强制拆【除前:应当对?拟拆除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进行勘验》并制作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应当》包括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名—称、地点、结构、】建,筑面积、装修标【。准等:内容 》 ,第四十七条 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实施强制—拆除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不?影响强制拆除的执】行 : : ,    强制拆除】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 第四十八条 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实施强!制拆除时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通知: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城管和综合!。执,法、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以及?物业管理、通—讯、供水、》供电等单位派员到】场协:助实施强制拆除【。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应当派员【到,场并按照《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 , ,     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实施强制拆】除时: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需要对拆除【行动进行组》织协调 》 第四十九条 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被拆—除,时对于敷设其上的】设备应当一》并拆除?室内未搬迁的物【。品由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代为搬迁】并交予?当事人所搬》出的财物无法交予当!事,人的由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在有关基层组!织,见证下登记造册并】妥善:保管公告当事人认】领   【。。  三个月后仍无】人认:领的:。按照确认无》主财产的《法律:程序处理《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应当中止强制【拆除   】  :(一)人民》法院裁定或》者复议机关》决定中止执行强【制拆除的; — :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经审《查认为确有理由的】; ?     (【三)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认为需要中】止,强制拆除的》其他情?形  —  : 中:止强:制拆除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恢复实施—强制拆除 【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应当终结强制【拆除 ?。 ?    (一)【人民法院判决或者】复议机关决定撤【销强制拆除决定的】;   【。  (二)当—事人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 — ,     (三】)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认为需—要终:结强:制拆除?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 ?强制拆除执行人【员应当制《。作执行笔《录执行笔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当事人姓名、住】所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职务等【; 《     (二)】被执行强《制拆除物《的,名称、地点; !     》(三)强制拆—除的时间、》。过程及结果; 【 ?    (四)执】行强制拆除人—员、:见证人员签名; !   《  (五)制作执行!笔录时间 】第,五十三条 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被依法没!收的由?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与当:。事人或者人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 《     被依法!没收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需要办理产权登【记,的由:接收单位依法补【办相:关手续后凭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文书以及【有关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办理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拒不履行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应当通》知征信机构载入行为!人,信用记录《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对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   当事人—对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强制!。执,行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强制?拆除的执行》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