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强制措施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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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对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可以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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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实施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向当事人发》。出经本级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负责人签发的!查封、扣押决—定书并?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 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实施查封、》扣押时?应当制?作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两份》由监:察人员、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后由》当事人和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分别保存》
第》四十二条 被查封的!财物由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加—封封条并《妥善保管《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也【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保管费用!由规划?。土,地,。监察机构承担
! ? 被扣押的—财,物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应当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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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应当依法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且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按照下列方】式分别处《理
? (一】)依照城市规划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限期拆除行政处罚】由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所在区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予,以拆除;《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限期拆除行政【处罚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二:),其他行?政,处罚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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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应当在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应当?在行政复议》决定或者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 对于市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依—照城市?规划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强【制执:行条:件的由?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所在:区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予以拆除!
前!款所称符《合强制执行条件是指!经依法公告、—。催告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决定、行政—诉讼判决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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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在实施强制拆除前】应当对拟拆除—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进行勘验并】制作勘验笔》录
— 勘验笔录【应当:包括: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名】称、地点、结—构、建?筑面积、装》修标准等内容
! 第四十七条 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实施】强制拆除《。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不影响强制【拆除的?执行:
: 强制拆!除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四十!八,条 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实施强制拆【除时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通知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城管和综合执】法、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以及?物业管理、通讯、】供水、供电等单位】派员到场协》助实施强制拆除【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应当派员到—场并按照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
》 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实施强制!拆除时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需要对拆—除行:动进行组织》。协调
第四十!九条 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被拆除时对于敷设】其上:。的设备应当一—并拆除室《内未搬迁《的物品由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代为搬迁并交】予当事人《所搬出的财物无【法交予当《事人:的由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在有《关基层组织见证下】登记造册并妥—善,。。保,管公:告当事人认领
】 : 三》个月后仍无人认领】的按照确认无—。。主财:产的法律程序处【理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应当中止!。强制拆除
】 : , (一)人民法【院裁:定或者复议机关决定!中止执行《强制拆除的;
】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经?审查认为确有理由】的;
! (三)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认为—需要中止强制—拆除的其他情—形
? 中止】。强制拆除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恢复实施强制【拆除: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应当终结强制拆】除
】 (一)人民法院判!决或者复议机关决定!撤销强?制拆除决定的;
】
: ? (?二)当事人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
【 ? (三)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认为需【要终结强《制拆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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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二条【 强制拆除执—行人员?。。应当制?作执行笔录执行【笔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 (一)当【事人姓名、》。住所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职务等;
【 ?。 (二)》被执行?。强制拆除物的名【称、地点;
! 《(三:)强制拆除的时间】、过程?及结果;
! (四)执行强!制拆:除人员、见证人员】签名;
【 , : (五)制作—执行笔?录时间
第】五十三条 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被依法—没收的?由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与当事人或】者人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
》 —被依法没收》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需要》办理产权登》。记的由接收》单,位依法补办相关手】续后凭?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文书以及有】关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办!理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拒不履《行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应当通知征信】机构载?入行为人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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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对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当?事人对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强制执行《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强制【拆除的?执行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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