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2024年修正 建标库

第二章 职责与管辖

第九条 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履行下列监察职责:
    (一)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遵守、执行规划土地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或者调取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对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进行调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就监察事项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四)对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五)依法对规划违法行为产生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实施强制拆除;
    (六)依照本条例对违法抢建的建筑物迳行拆除。
第十条 市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规划土地监察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二)接受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三)组织查处跨区的或者市人民政府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的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重大案件;
    (四)组织区、街道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开展跨区和重大执法行动;
    (五)监督、指导和检查考核各区、街道办事处的规划土地监察工作;
    (六)建立规划土地监察统一信息平台,为全市规划土地监察提供科技手段,实现全市规划土地监察信息共享;
    (七)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规划土地监察职责。
第十一条 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辖区内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二)查处辖区内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案件;
    (三)协调和执行辖区内违法用地清理和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强制拆除工作;
    (四)督促辖区内街道办事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开展日常巡查等工作,指挥、调度辖区内街道办事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开展联合执法、交叉检查;
    (五)承办市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规划土地监察事项。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遵守有关城市规划、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日常巡查;
    (二)制止辖区内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并报告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
    (三)以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的名义开展规划土地监察工作;
    (四)承办市、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交办的其他规划土地监察事项。
第十三条 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的查处实行属地管辖。除跨区的或者市人民政府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的重大案件由市规划土地监察机构管辖外,其他案件由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管辖。案件管辖的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市规划土地监察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将其管辖的案件交由案件发生地的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办理,也可以办理由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管辖的案件。
    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之间对案件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市规划土地监察机构指定管辖。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违反城市规划、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同时违反施工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和住房建设部门应当分别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