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粮食—流,通
第三十】五条 国家》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管理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健全!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依法》保障粮?食经营者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粮食经营者合】法权:益
— 国《家采取多种手—。段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调控保持!。全国粮食供求—总量基本平衡和市】。场基本稳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政策的【贯彻执行
【。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粮食仓储、】物,流等粮食流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和保护组织建设!与,本行政区域粮—食收储规模》和,保障供应要求—相匹配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的》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并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擅自!拆除或者迁》移政府投资》建设:的粮食流通基础设】施不:得擅自改《变政:府投资建设》的粮食流通基础【设施的?用途
》 第三十七条 从】事粮食收购、储存】、加工、销售—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报送:粮食购进、储存、销!售,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第三】十,八条 为了保障【市场供应、保护粮】食生:产者:利益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根据粮食安【全形:势和财?政,状况决定对重点粮】。。食,品种在粮食主—产,区实行政策性—。收储
《 第?三,。十九条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规:模以上经营者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特定情况下的【。粮食库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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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粮食【供求关?系和:价格显著变化或【者有可?能显著变化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按照权】限采取下列》措施调控粮食市场
!
【(一)发布》粮食市场信息;【
,。
《 (二)实【行,政策性粮食收—储和销售;》
? ? (三)要求【执行特定情况—下的粮食《库存:量;
! (四)组织投放】储,。备粮食;
【 (五【)引导粮食加工转化!或者限制粮食深加工!用粮:数量;?
》 , (六)其他必】要措施
】 必要时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粮食】风险基金《制度粮食风险—基,金主要用于支持粮】。食储备?、稳定粮《食市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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