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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章 —粮食流通 第!三十五条《 ,国家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管理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健全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依法保障粮食经】营者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粮食经营者!合法权?益    】。 国家采取多—种,手,段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调《控保持全国》粮食供求《总量基本平衡和【市场基本稳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政策的贯彻执】行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粮食仓储—、物流等粮食流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和保护组》织建:设与本行政区域粮食!收储规模和保障供】应要求相匹配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的—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并》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擅自拆除或】者迁移政府》投,资建设的粮食流【通基础?设施不?得擅自改变》政府投资建》设的粮食流》通基础设施的用途】 , , 第三十七条 】从事粮食《收购、储存、加工】、销:售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报?。送粮:食,购进、?储存、销《售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第三!十八条 为了保【。障市场供应、—保护粮食生产—者利益?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根,据粮食安《全,形,势和财政状况决定】对重:点粮食品种在—粮食主产《区,实行政策性收储 ! 第?三十九条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规模以【上经营者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特定情况下】的粮食库存量 【 , 第?四十条 粮》。食供:求关系和价格显著】变化或者有可能【显著变化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按照】权限采取下列—措施调控《粮食:市场    ! ,(一)发布粮食【市,场信息?;    】 (二)实行政策性!粮食收?储,和销售; 】    (》三):。要求执行特》定情况?下的粮食库存—量;    ! (:四)组织投放—储备粮食《; ?     (【五)引导粮》食加工转化或者【限制粮食深加工用粮!数量;  】   (六)—其他必要措施—    【 必要时《。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 第四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粮【食风:险基金制度粮食【风险基金《。主要用于支持粮【食,储,备、稳定粮食—市场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