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 第三十一—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便《利对外贸易的需【要可以对《列入目录的出口商】品进行出厂前的质量!监督管理和检验 ! :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出!厂前的质量监督管】理和检验的内容【包括对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出《口商品进行》出厂前的《检验 》 第三十《二条 国家对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获得?卫生注册登记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方可生!产、加工、》储存出口食品获得卫!生,注册登记的》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方可》进口或?者出口 《  《   实施卫生注册!登记管理的进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总署申请卫生!注册登记  !  :。 实施?卫生注册登记—管理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卫生注—册登记  】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在国外!。卫生注册的依照本】。条第三?款规:定进行卫生注—册登记?后由海关总署统一对!外办理 》 第三十三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需要】对检验合格的进出】口商品加施》商检标志对检验【。。合格的以及其他需要!加施封识的进出口商!品加施封识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 第三—十四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检验的《进出口商品抽取【样品验余的》样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领回;逾期不领】回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处:理 : 第三》十五条? 进出口商》品的报检《人,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作出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检验:结果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其—上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至海:关总署申请复验受理!复,验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者海关总署】应当:自收:到复验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验结论技术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复验—结,论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第三十!六条: 海关总署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需要可以—指定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国内外检》测机构?承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委》托的进出《口商品检《测被指定《的检测机构》。经,检查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海关总署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取消指定》。 《第三十七条 对检验!机构的检验鉴定业务!活动有异议》的可以向海关总署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投诉 》。 第三十《八条 ?。海关总?署、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监,督管:理或者对涉嫌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有权查!阅、复制当事人【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有根《据,认为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进出口》商品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 第三十九条 海关!总,署、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便》利对外贸《易的需要采取有效】措施简化程序—方便:进出口 【  :  办理《进,出口商?品报检?、检验、鉴定—等手续符合条—件的可以采用—电子数据文件的形】式 第四十】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签【发出口货《物普惠制原》产地证明、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明、专用—原产:地证明 【    出口货物一!般原产地《证明的签发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以及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商品的检验管理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