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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便利对《外贸易的《。需要可以《对列入目录的—出,口商品进行出厂【前的质量监督管理和!检验
】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出厂前的】质量:监,督管:理和检验《的内容?包括对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出口商品进行出厂前!。。的检验?
?。 第三十二条 【。国家对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获得?卫生:注册登?记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方,可生产、加》工、储存出口—食品获得卫生注册】登,记,的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方可进《。口或者出口
】 : 实施卫—生,注册登?记管理的进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总署申请卫!生,注册登记
】 : , 实施卫生》注册登记管理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卫生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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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在国外卫生—注册的?依照本条第》。三,。款规定进行卫—生,注册登记后由海关】总,署统一对外办理
! 第三十三—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需要对检验合格!的进出口商品—加施商?检标志对检验—合格的以及》其他:需要加施封识的【进出口商品加施【。封识: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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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检验的进出】口商品抽取样—品验余的样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领,回;逾期不领回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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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进出口商品的报检!人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作出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检验结果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其《。上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至海关总署申请】复验受理复验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者海【关总署?应当自收到复验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验结—论技术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复验结论】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 第三十六条 海】关总署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需要可以《指定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国内—外检测机构承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委》托的进?出口商品检》测,被指定的《检测机构经检查【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海关总署》。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取消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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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对检验—机构的检验鉴—定,业务活动有》。异议的可《以向海?关总署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投诉《
? 第三十八条 【海,关总署、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监督:管理或者对涉嫌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有】权查阅、《复制当事人》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有根据认】为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进出口商品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三十九!条, 海关总署、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便利对外贸易—的需要采取有效措施!简化程序《方便进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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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进出口商品】报,检、检验、》鉴,定等手续符合条【件的可?以采用电子数据文件!的形式?
第》四十: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签?发出口?货物普惠制原—产,地证明、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明、】专用原?产地证明
【 出口【货物一般原产—。地证明的签发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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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以及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商品的检验管!理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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