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便,利对外?贸易的需要》可以对列入目录的出!。口商品进行出厂【前,的质量监督管理和检!。验   【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出厂【前的质量监督管理】和检验的内容包括】对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出口商品进行—出,厂前的检验 】 第三十二条— 国家对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获得卫生注册登【记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方可—生产、加《工、储?。。存出口食《品获得卫生注—册登记的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方【可进口或《者出口   !  实施卫生注【册登记管理》的进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总—署申请卫生注—册登记  】   实施卫生注】册登记?管理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卫生注册登记 ! ,  :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在【国外卫生注册—的依照?本条第三款规定进】行卫生注册登记后】。由海关总署》统一:对外办理 【 第三十三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需要对检验合!格的进出口商品加施!商检标志对检验合格!的以及其他需要加施!。封识的进出口商品】加施封识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 ! ?第三十四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检验的进出【口商品?抽取样品验》余,的样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领回;?逾期不?领回: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处理 《 : 第三十《五条 进出口商品的!报检人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作出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检验结果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其上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至海关》总署申请《复验受?理复验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者海关总署应!当自收到复验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验结》论技术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复【验结论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第】。三十六条 海关总署!。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需要?。可以指定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国内外检—。测机构承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委:托的进?出口商?品检测被《指,定的检测机构经检】查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海关:。总署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取,消指定? ? 第三十七条— 对检验机构—的检验?鉴定业?务活动有异》议的可以向海—关总:。署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投诉 【第三十八条 海关总!署、: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监督》管理或者对》涉嫌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有权—查阅:、复制当事人—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有》根据认为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进,出口商品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三十九条》 海关总署、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便利对!外,贸易的?需要采?取有效措《施,简化程?序方便进出口 !。     办理【进出口商品报检、检!验、:鉴,定,等手续符合》条件的可以采用电】子数据文件》的形式 《 第四十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签发出口货物普惠】制原产地证明、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明、】专用原产地证明 ! ,。   ?  出口货物—一般原产地证明的签!发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以及!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商品的检验管【理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