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建标库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邮政普遍服务进行监督管理,将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设置、法定业务开办、邮件寄递时限、邮件查询、邮件损失赔偿、寄递安全、用户满意度、用户申诉率等指标纳入邮政普遍服务评价体系。

第四十五条 邮政企业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的,应当经过邮政管理部门批准。

    邮政企业申请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出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的理由充分、合理,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完整;

    (二)在拟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的服务范围内已安排其他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采取其他替代性措施;

    (三)采取替代性措施后,原服务范围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的设置满足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的相关要求;

    (四)采取的替代性措施能够确保原服务范围内邮政普遍服务总体水平不降低。

第四十六条 邮政企业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的,应当经过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十二个月。超过十二个月的,应当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邮政企业申请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出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的理由充分、合理,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完整;

    (二)在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可能造成影响的服务范围内已安排相应的补救措施;

    (三)采取的补救措施应当确保受影响服务范围内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能够正常开展。

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暂时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的,应当以适当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暂时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一般不超过六个月。超过六个月的,依照本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邮政企业申请本办法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由邮政企业市(地)分支机构向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材料进行审查,并按照相关规定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实地核查,认为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的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报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备案。邮政企业收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告。

    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应当对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落实情况进行复查。

第四十九条 邮政企业办理下列事项,应当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备案:

    (一)设置邮政营业场所的;

    (二)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以外的其他邮政营业场所的;

    (三)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的名称、营业时间等重要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

第五十条 邮政企业应当将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机动车辆基本信息通过信息系统与邮政管理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联网。发生机动车辆新增、更新和报废等情形的,邮政企业应当于次月底前进行系统维护、报送。

    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为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安装行驶记录仪。

    邮政企业不得利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从事邮件运递以外的经营性活动,或者以出租等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

第五十一条 邮政企业应当加强邮件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并妥善处理,减少损害:

    (一)邮件被盗窃、非法扣留、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丢失、损毁在一百件以上的,应当在问题发生四十八小时内向事发地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报告,在一百件以下的,应当纳入自查报告按期提交;

    (二)邮件积压一千件以上的,应当在问题发生二十四小时内向事发地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报告;

    (三)因故意延误投递邮件被刑事立案调查的,应当在三日内向事发地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十二条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可以采取下列监督检查措施:

    (一)进入邮政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反本办法活动的其他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凭证;

    (四)经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查封与违反本办法活动有关的场所,扣押用于违反本办法活动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物品,对信件以外的涉嫌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邮件开拆检查。

第五十三条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由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四条 邮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需要,要求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业务的相关成本数据和其他有关资料。邮政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邮政普遍服务质量自查机制,省级邮政企业于每年7月份和次年1月份将自查结果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于每年3月份将上一年度全国邮政普遍服务质量自查结果报送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

    邮政企业应当加强对邮政普遍服务工作数据、资料的统计和收集,根据邮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按时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相关数据资料,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与邮政管理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联网。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编制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报告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