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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数据收《集与:治理 》 ,第十二条 》。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组织为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收集公《。共数据的应当遵循】一数一源、一源多用!、合:法必要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目【的、范围、方式【、格式?和流:。程收集并按照—行政区划《开展数?据治理工作 —    — 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组织在?法定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范围内【可,以依法直接》收集或者《委托第三方收集相关!公共:。数据委托第三方收集!公共数据的应当【与受托人明确约定】委,托事项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对委!托,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受托人开展数据收】集时应?当将委托情》况告:知被收集对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可以通过—共享获取的公共数据!不得重复《。收集、多头收—集通过?公共数据共享获取】的,文书类、证》照,类、:合同类、票据类【公共数据《可以依法作为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依!据 《 第十三条 市【公共数据《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规定按照《安全、兼容、科【学、可操《作,、可扩展的原—则,制定完善本市公共数!据分类分《级规则 《 ,     —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组织应当按照公共!数据分类分级规则】。明确:其收集?、产生的公共数据的!共享、开放属性并根!。据有关情况及时调】整更新公共数据管理!部门:对本级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组织确—定的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属性有异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 第十四条 【市公共数据管—。理部门?应,当统:筹做:。好本市公共》数据目录化管理【并根据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要》求细化完善本市【公共数据目录编制规!范公共数据目录应当!明确数据来源—、安全级别、共【享,开,放属:性、更新频》率等内容 【     》公共数据《目录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更新 第!十五条 市公—共数:据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公共—。数,据资源普查制度【深化公共数据资源清!单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全市统一的—公共数据资源—体系 》     市—公,共,数据:管理部门负责—推进全市一》体化政务大数据平】。台,建设组织完善—人口、法人、自然】资,源、经济、电—子证:照等基础数据—库及医疗《健康、社会保障【。、生态?环保、应急》管理、信用体系等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主题数据】。。库涉及多个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组织的基础》数据:库和主?题,数据库由牵头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数据收?集,、更新、维护 !     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组织应当《将本单位涉及基础数!据,库,、主题数据库的存】量历史信息有序进行!数字化处《理鼓励对《其他:。存量历史《信息:进行数?字,化处理 —     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组织应当根—据公共数据分类分级!规则:做好本单位公共数】据管理工作保证【数据质量《。并根据公共数据【目录将相关数—据汇聚到一体化政务!大数据平《台不得违《。。反规定新建》。跨部门、跨层级的公!共数据平台》以及共享、开—放通:道,已经建成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整合 !第十六条 市公共数!据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常态化?公共数据回流机制】按照有关规定统筹】向上申请本》市汇聚?至国家部委、省级】平,台,的数据?回流分类向下推【进汇聚至市级平台】的数:据按照属地原则【向相应区(》市)县回流畅通【数据回流通道— ? ,    在本市的】。垂直管理部门—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积极争取并承接本】。领,域国家部委和省级】数据回流按照规定进!行共享、开放 【 第十七条 】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公共—数据质量管理—体系加强《数据质量管理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   公共数据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公!共数据的《质量监督对数据质】量进行实时监测【和定期评估》并建立异议》与更正管理》机制 》     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组,织对共享获取的【公共数据有疑义或者!发现:错误的应当在发现问!题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反馈数据!提供:单位予以《校核提供单》位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和回复【 第》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通!过合法、正当的方式!收集非公《。共,数据不得过度收【集或:者使用非法手—段获取他《人,的数据收《集个:人信息?的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对非公》共数据收集的—目的和?范围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鼓励发》挥企业和行业组【织作用推动人—工智能、《区块链、车联—网、物联网、—电,子,商务:等领域数据》收集标?准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