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备案与《。清理
《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报送备案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三条 ?报送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正式【文本(含起草说明)!。并,同时:提交该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意见
】 备案报告应注】明文件名称、—文号、发文日—期和发布方式并加盖!制定单位《印章:。
,
第二十四条 【接受备案的》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备案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报送备案的—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第二!十五条? 备案机《。构发现?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违反制定程】序的应?。当及时通知》气象:主管机构停止执【行、限期纠正;必】要时:备案机构依照职权】直,接予以?撤销或者《改变
气!象主管机构收到【备案机构的书面审】查意见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处理】结果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备案机】构,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意!见
:
第二十六条—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不按照规》定报送备案的由【备案机构通》知限期改正
】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拖延不报送》备案或?者对备案机构的【审,查意见不《予纠:正的:由,备,案机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异议的可《以向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机构提出书面审查建!议,
,。
? 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机构应当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审查建议之日—起六十日内研究处理!并书面答复当—事,人;情况复杂—的经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应当】告知当事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有关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或【者,行政复议机》。构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认为:其依据的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九》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适时组织】对,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认为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应继续执行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
》载明有效期的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气象主管》机构认为需要继续执!行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
第三十【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组织清理本机构【制定的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或者主》要措施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废止
! 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与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不符但该文】件又有必要继续执行!。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进行修改《
第三十一条【 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后!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