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二章 定点零售药!。店的确定 》 : 第四?条 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公—众健康需求、管理】服务需要、医疗【保障基金收支、【参保人员用药—需求等确定本—。统筹地区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源配?置 第五条 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零售药!店均可申《。请医疗保障定点【     (一】)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  【 ,  :(,二)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     》(三)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    《(四)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   !  :(五)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  (六《)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 ?。    (七)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零售药店】。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医疗保障!定,点申请至少提供以下!材料: :    (一)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   ?。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 《   ? (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复》印件; 《。     》(四)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  (五)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  : (六)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   ?  (七)》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八:)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零售药店提出—定点申请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即时受》理对申请材料内【容不:全的经办机》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零售药店】补充:。 第八条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组织!评估小组或委托【符合:规定的第三方机构】以书面、现场—等形式开展评—估评:估小组成员》由,医疗保障《、医药卫生》、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等专业】。人员构成《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评估时间《不超过3个月零售药!店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评估期【限评估内容包括 !    (一—)核查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 《    (二)核】查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劳动!合同;    】 ,(三)核查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   !  (四)核查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  : (五)核查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是否具备开】展直接联网》结算:的条件;  【。   (《六,)核查医保药品标】识,。  ?   评估结果包括!合,格和不合格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将评估结果报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对于评估合】格,的纳入拟签订医【保协议的零》。售,药店:名单向社《会公示对于评估不合!格的应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议!自结果?告知送达之日起整】改3:个月后可《再次组织评估评【估仍不合格》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     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在本办【法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评估细则! , 第九?条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评估》合格的零售药店协】商谈判达成一致【。的双方自愿签订医保!。协议原则上由地【市级及以《上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零?。售药店签订医保协议!并向: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医保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签订医保协—议的双方《应当严格执行医保协!议约定医保协议【期限一般《。为1年 第十【条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布签订医保—协议的?定点:零售药店信息包括】。名称、地《址等供?参保人员选择 】第十一条 》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 (:一,)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 , ,  (二)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三)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    (》。四,),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   (五)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零售】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 (六)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