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承担航道养护事务性工作的机构,是指为航道养护管理部门履行管理职责提供决策支持及技术性、辅助性保障工作的事业单位。
第二十九条 进出军事港口、渔业港口的专用航道不适用本规定。其他单位的专用航道养护由专用单位负责,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国际、国境河流航道的养护管理应当符合与我国缔结的有关双边、多边协定要求。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承担航道养护事务性工作的机构,是指为航道养护管理部门履行管理职责提供决策支持及技术性、辅助性保障工作的事业单位。
第二十九条 进出军事港口、渔业港口的专用航道不适用本规定。其他单位的专用航道养护由专用单位负责,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国际、国境河流航道的养护管理应当符合与我国缔结的有关双边、多边协定要求。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