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验收与评估
第十九条 园区建设期为三年。建设期满后,由园区建设单位通过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向园区管理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园区管理办公室根据园区验收申请,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查,结合年度创新能力监测与评价结果,经综合评议后认定是否通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不能按期参加验收的园区,应提前半年由园区建设单位通过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向园区管理办公室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由园区管理办公室批准。
第二十条 园区管理办公室对通过验收的园区,实行动态管理和综合评估。园区评估工作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达标和不达标。评估工作由园区协调指导小组统一部署,园区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加大对评估优秀园区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园区申请建设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对评估不达标的园区要限期整改(整改期一般为一年)。整改后再次进行评估,达标则继续保留园区资格,不达标则取消其园区资格。
第二十二条 园区一个评估阶段(一般为三年)有两年不参加创新能力监测,视为园区评估不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