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三条 园区申报单位须按照论证评审通过后的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实施方案。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须经园区所在地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报园区管理办公室备案后执行。
第十四条 园区管理工作专班负责协调和落实各级政府有关园区的土地、税收、财政等政策措施。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要整合本地区各类涉农科技计划项目,倾斜支持园区发展。园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支持园区发展操作性强的相关政策。
第十六条 园区要坚持新发展理念,制定出台优惠政策,以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推动科技服务业和创新创业政策在园区落地生根;要积极吸引优势企业和优秀人才入驻园区,着力孵化涉农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农业高新技术产业,推动园区向高端化、集聚化、融合化、绿色化方向发展;要强化一二三产实质融合,积极推进产城产镇产村融合;要着力营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良好环境,打造一批“星创天地”。
第十七条 园区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和年度总结会议制度。每年3月底前,各园区应通过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将上年度工作报告等材料报送到园区管理办公室,内容主要包括园区建设进展、统计数据、经验总结、存在问题及下一年度工作重点等。其中,统计数据参考国民经济统计数据,主要包括地区生产总值(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总产值(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各类农产品产量、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城镇和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等。园区管理办公室定期组织召开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工作会议,交流各园区的主要经验和做法。
第十八条 园区实行创新能力监测与评价制度。按照“建立全国创新调查制度,加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监测评估”的要求,在科学、规范的统计调查基础上,对园区创新能力进行全面监测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和区域发展需求进行针对性指导。园区管理工作专班要及时组织填报监测数据,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