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指事故、事件,应以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数据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认定。
第二十九条 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牌匾,由国务院安委办设计样式并负责制作。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安委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指事故、事件,应以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数据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认定。
第二十九条 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牌匾,由国务院安委办设计样式并负责制作。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安委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