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省级复】核
第—十三条?。 ,省级安委《。办组织对参评城【市,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需要补充!材料的及时反馈参评!城市补报;不—符合参?评要:求的终止当年评价】
第十四条 【省级:安委办应组织—有关成员单》。。。位人员和专家对通过!初审的?城,市开展复核》工作具体对参评城市!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并对评价细—则中的项《目进行?。现场复核综合提【出复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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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省级安委办【。应征求省级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的意见《建议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综合【提出拟向国》务院安委办推荐的】城,市名单在《省级层面相关政【府网站和主流—媒体上?进行为期10—个工作日的社会公示!并公开诉求渠道
! , ?省级安委会应结合】公,示受理?情况于参《评年7?月底前?正式向国《务院安委《办推荐参《评城市并提交以【下材料
》 (一)参】评城市人民政府向省!级安委会《。提交:的参与?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的相关】材料;
】 (:二)省级复核—情况;
【 (三)省级【公示情?况;
】(四:),。省级复核及公示【过程中发现》城,市安全有关》问题的整改情况【或整改计划;
】 (五)省】级安委?会的推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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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需要【向国:务院安委办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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