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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省级复!核 《 第十三《条, 省级安委办—组织:对参评?。城市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需要补《充材料的及时反馈】参评:城市补报《;,不符合参评》要求的终止当年评】价 第十四条 省!级安委办应组—织有关成员单位【。人员和专家对通过】初,审,的城市?开展复核工作具【体对参?。评城市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并【。对评价细则中的【项目进行现场复核综!合提出复核》意见 第十五【条 省级安委—。办应征求《省级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的意见建议】。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综合提出拟》向国:务院安委办推荐【。的城市名单在省【。级层面相《关政府网站和主流媒!体上进行为期—10个工作日的社会!公示并公开》诉求渠?。道 ?    《省级安委会应结合公!示受理情况于参评年!7月底前正式—向国务院《安委办推荐》参评城市并提交【以下材料    ! (一)参评—城市人民政府—向省级安《委会提交的》参与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的相》关,材料;    】 (二)省级复核】情况;?     (三】)省级公示》情况;  —   (四)省级复!核,及公示过程中—发现城市安》全有关问题的整改】情况:或整改计划;— :   ?。。 (五)省级安委会!的推荐?意见;? :    (六—)其他需要向—国,务院安委办》提交的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