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省《级复:核
第—十三条 省级安委办!组,织对参评城市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需【要补充材料的—及,时反馈参评城—市补报;《不符合?参评:要求的终止当年【评价
第十四【。条, 省级安委办应【组织有关成》员单位人员和专家对!通过初审的》城市开展《。复核:工,作,具体对参评城市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并对评价细则】中的项?目进:行,现场复核《综合提出复核意见
!
第十?五,。条 省级安委—办应征求省级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的意见?建议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综合提出拟【向国务院安委办【推荐的?城市名单在省级【层面相?。关政府网站和主流媒!体上进行为期1【。0,个工作日的社会公示!并,公开诉?求渠道
【 省级安委会应结!合,公示受理情》况于参评年7月底前!正式向?国务:院,安,委办推荐参评城【市并提交以下材料】
? (一)参评城!市,。人民政府向省—级安:委,会提交的参与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的相关材《料;
《 《(二)?省级复核情况;【
? (三》),省级:公示情况;
! , (四)省级复【核及:公示过程中发现【城市安全有关问【题,的整改情《况或:整,改计划;
! (五)省》。级安委会《的推荐?意见;
《
(六)】其他需要向国务院】安,委办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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