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用的术语和定义如下:
(一)旅客公布运价,是指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对公众公开发布和销售的旅客运价,包括旅客普通运价和旅客特种运价。
旅客普通运价,是指适用于头等舱、公务舱和经济舱等舱位等级的最高运价。
旅客特种运价,是指除旅客普通运价以外的其他旅客公布运价。
(二)旅客非公布运价,是指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根据与特定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协议,有选择性地提供给对方,而不对公众公开发布和销售的旅客运价。
(三)货物公布运价,是指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对公众公开发布和销售的货物运价,包括普通货物运价、等级货物运价、指定商品运价和集装货物运价。
普通货物运价,是指在始发地与目的地之间运输货物时,根据货物的重量或者体积计收的基准运价。
等级货物运价,是指适用于某一区域内或者两个区域之间运输某些特定货物时,在普通货物运价基础上附加或者附减一定百分比的运价。
指定商品运价,是指适用于自指定始发地至指定目的地之间运输某些具有特定品名编号货物的运价。
集装货物运价,是指适用于自始发地至目的地使用集装设备运输货物的运价。
(四)货物非公布运价,是指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根据与特定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协议,有选择性地提供给对方,而不对公众公开发布和销售的货物运价。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