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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国际航空】运价核准与》备案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航空《。运输协定或者协议】中规定国际航空【运价需要民航局【核准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将】旅客:公布运价中》。的旅客普通运—价和货物公布—运价中?的普通货物运—。价向民航局提出核准!申请经核《准同意后方可生效使!用, ,。  :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申请核准国际航】空运价应当取—得航线经营许可 !第六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民,航局提交国际航空】运,价核准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包括拟实施的国【。际航:。空运价种类、运价】。水平:、适:用条件?。及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 !民航局根据》下列:情况决定是否—受理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核准【申请     (!一)所申《请的:国际航空运》价不属?于核准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三《)所申请的》国际:航空运价属于核准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已按照民航局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第八条 —民航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航空?运输:协定:或者协议综合考虑经!营,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社会!承受能力和货—币兑换率等因—素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申报的国际航空!运价进行核准 【 第九条《 民航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十条 经核准!的国际航空运价【需要调整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民航局》提出:核准申请《民航局依照本规定第!七条至第九条的【规定进行核》准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航空》运输协定或者—协议:。中,规定国际航》空运价需《要报民航局备—案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就旅客》公布运价中的旅【客普通?运,价和货物公》布,运价中?的普通货物运价报】民航局?备,案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备案国际航空运】价应当取得》。。航线经营许可 第!十二条 国际—航空运价《实行备案《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于国际?。航空运?。价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国际航空运价种类、!运价:水平、?适用条?件及其他有关材料】报民航局备案 【 第十三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调整已备案的国际航!空,运价后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重新》。报民航局备案 】第十四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及!时,、,。准确、全面地公布】旅客公布运价—和货物公《布运价的《水平以及适用—条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