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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航空运【价核准与备案—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航,空,运输协定或者协议中!规定国际《航空运价《。需要民航《局核准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将旅客公】布运价中的旅客普】通运价和货物公【布运价中的》普通货物运价向【民航局提出核—准申请经核准同【意后方可生效使用 !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申?。请核准?国际航空运价应当】取得航线经》营许可 》第六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民航局提—交国:际航空运价核准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包括?拟实施的国》际,航空运价《。种类、?运价水平、适—用条件及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 民航局根》。据下列情况决定是否!受理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核准申请 ! ,   (一)所【申,请的国际航空运价不!属于核准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所申请的国际航】空运价?属于:核准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已按照》民航局?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 第八条《。 民航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航空运》输,协定或者协议综合考!虑经营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社会承受《能力和货币兑—。换率等因素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申报的国【际航空运价进行核准! 第九条》 民航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十条 经核!准,。的国际?航空运价需要调【整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民】航局提出核准申请民!航局依?照本规定第七—条至第九《条的规定进行核准 !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航空—运输协定或》者协议中《规定国际《航空运价《需要报民航局备案】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就旅客公布—运价中的旅》客普通运价和货物】公布运价中的—普,通货物运价报—民,航,局备案 《。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备案国—际航:空运价应当取得航线!经营许?可 第十二条【 国际航空运—价实行备案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于国际!航空运价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国际航【空运价种类》、运价水平》、适:用条件及其他有【关材:料报民航《。局备案 《 第十三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调整已备案的国际】航空运价后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重新报民航局备!案 : 第十四《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及时?、准确?、全面地公布—旅客公布《运价和货物公—布运价的水平以【及适用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