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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航空运价】核准与备案》 ,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航!空运输协定》或者协议中规—定国:际航空运价需要【民航局核准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将旅客公布运价!中的旅?客普通运价和货物公!布运价中的普通货】物运价向《民,航局:提出:核准申?请经核?准同意后方可生效使!用,    》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申请核【准国际航空》运价应当《。取得航线《经营许可 第六】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民航局提》交国际?航空运?价核准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包括拟】实施的国际航空运价!种类、运价》水平、?适用:条件及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 民航!局根据下《列情况决定是否受理!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核准申请《     (一)!所申请的国际—航空运价不属于核】。准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所《申请的国《。际航空运价属于核准!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已按照民【航局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第八条—。 民航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航空运输—协定或者协议—综合考虑经营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社会承《受能力和货》。币兑换率《等,。。因素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申报!的国际航空运价【进行核准 第九条! 民航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十条 经!核准的国际》航空运价需要调整】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民航局提出》核准申?。请民航?局依:照本规定第》七条至第九条—的规定进行核—准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航空运输》协定或?者协议?中规定国际航—空运价需要报民航局!备案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就旅:客公布?运价中?的旅客普通运—价和货物公布运价】中的普通货物运【价,报民航局备案  !  :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备案国际【航空运价应当取得】航线经营许可 【 第十二条 国际航!空运价实行》备,案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于《国际航空运价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国,际航:空运:价种类、运价水【平、适用条件及其他!。有关材料报民航【局,备案 第十—三,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调整已备《案的:国,际,航空运价后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重新报民】航,局备案 第十【四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及时、准《确、全面地》公布旅客《公布运?价,和货物公《。布,运价的水平以及适用!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