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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国际航空运【价核:准与备案 【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航—。空运输协定或者协】议,。中规定国际航空【运价需要民航局【核准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将—旅客公布运价中的】旅客普通运价和货】物公布运价中的普通!货物运?价向民航局提出核准!申请经核准同—意后方?。可生效使用 — ,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申请核准国际航空!运价:应当:取得航?线经营?许可 第六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民航《。局,提交国际航空运价】核准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包括拟实《施的国际航》空运价种类、运【。价水平、适》用,条件及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 民航局《根据下列情》况决定是否》受理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核准》申请 ?     (一)】所申请的国际航空】运价不属于核准【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三)所申请》。的,国际:航空运价属》于,核准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已按】照民航局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第】八条 民航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航空运输协定或者协!议综:合考虑经《营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社【会承:受能力和《货币:兑换率等因素—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申报的国际航空!运价进行核准 【。 第九?条 民?航,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十条 经核准—。的国:际航空运《价需要调整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民】航局提出核准申请】民航局?。依照本规定》第七条?。。至第九条的规定进】行核准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航》空运输协定或者协】议中:规定国际航空运价】需要报民航》局备案?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就旅客公【布运价中的旅客【普通运?价和货?物公布运价中的普通!货物运价报民航【局备案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备案国际航空运价】应当:。取得航线经营许可】 第十二条— 国:际航空运价实行【备案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于国】际航空?运价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国际航空运价种类!、运价水平、适【用条件及其他—有关材料报民—。。航局:备案 第十—三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调整已备案【的国际?航空:运价后?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重新报民】航局:备案 ?。 第十四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及时》。、准确、全面地公】布旅客公布运价和】货物公布运价的水】。平以及适用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