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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国际!航空运?价核准与备》案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航空运输协定】或者协议《中,规定国际航空运价】。需要民?航局核?准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将?旅客公布《运价中的旅客普通】运,价,和,货物公布运价中【的普通?货物运?价向民航局提出核准!申请经核《准同意后方可生【。效使用 《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申请:核准:国际航空《运价应当取得航线经!营许可 》第六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民航局提交国际!航空运价核准—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包括拟实施》的国际航空运价种类!、运价水平、适用】条件及?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 ?民航局根据下列情】况决定是否受理【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核准申请 》     (一)】。。所申请的《国际航空运价不【。属于核准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三)所申请的【国际航空运》价属于?核准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已按照】民航局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第八条— 民航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航空运输》协定或者协议综合】。考虑经营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社会承受能》力和货币兑》换率等因素》。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申报的国际航】空运价进《行核准 《 第九条 民—航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十条 —经核准的国际—。航空运价《需要:。。调,。整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民航局提出核准】申请民航局依—照,本规定第七》条,至第九条的规定进】行核:准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航:空运:输协定或者协议【中规定国际》航空运价需要—报民航?局备案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就旅客公《布运价中《的旅客普通运价和】货物公布运》价中的普通货物运】价报民航局备案 】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备案国际!航空运价应当—取得航线经营许可 ! 第十?。二条 国际》。航空运价《实行备案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于国】。际航空运《价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国际航【空运价种类、运价】水平:、适用条件及其【他有关材料报民航局!。备案: 第十三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调整已!备案的国《际,航空运?价后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重新报民航局备【案 第十四—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及时:、准确、全面地【公布旅客公布运【。价和货物公布运【价的水平《以及适用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