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建标库

第三章 试验检测活动

第二十八条 取得《等级证书》,同时按照《计量法》的要求经过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的检测机构,可在《等级证书》注明的项目范围内,向社会提供试验检测服务。

第二十九条 取得《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可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承担相应公路水运工程的试验检测业务,并对其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

    工程所在地省级交通质监机构应当对工地临时试验室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 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现行有效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和规程独立开展检测工作,不受任何干扰和影响,保证试验检测数据客观、公正、准确。

第三十一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严密、完善、运行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正常维护,定期检定与校准。

第三十二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样品管理制度,提倡盲样管理。

第三十三条 检测机构应当重视科技进步,及时更新试验检测仪器设备,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三十四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制度,保证档案齐备,原始记录和试验检测报告内容必须清晰、完整、规范。

第三十五条 检测机构在同一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标段中不得同时接受业主、监理、施工等多方的试验检测委托。

第三十六条 检测机构依据合同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不得转包、违规分包。

第三十七条 检测人员分为试验检测师和助理试验检测师。

    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当由试验检测师担任。

    试验检测报告应当由试验检测师审核、签发。

第三十八条 检测人员应当重视知识更新,不断提高试验检测业务水平。

第三十九条 检测人员应当严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程序,独立开展检测工作,保证试验检测数据科学、客观、公正,并对试验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以上检测机构,不得借工作之便推销建设材料、构配件和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