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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服务设—施
》第九条 市、—县(市?)民政部门》应当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合》理布局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经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主要《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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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要求?。合理:设置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与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
? 镇(街道!)至少配置一—个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单处建筑面】积不少于五百—平方米
】 , 村(《社区)至少配置一个!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单处建筑面积!不少于三《百平方?米相邻的村》(社:区)如需共同配置的!配置方案应当征【求,民政部门《意见
】 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与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应当错位!发展、相互补充【满足:居家老年人对—养老服务《的多样化需求—
第十一条 !新建住宅小区—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当按照套【内建筑面积》不,少于该项目》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二且每百户不少!。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集中配套》建设:并与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在规划】条件或者相关文【件中明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建设要求】、建:筑面积等内容
! 已建【成住宅小区》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当按照套内建筑!面积不少于该—项目: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二【且每百户《不少: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集?中配置;未达到配】置标准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补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在本》条例施行后三年【内配:置到位?
【 鼓励以社区为单】元统筹若干个住【宅小区?的配套建设指—标,就近就?便集:中配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每处不少于二百!平方米
—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使用集体土地为】本组织成员建设非营!利性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 第:十二条 《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约:定移交?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收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移交信息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
配!套建设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者拆除【因,城乡建设需要经依法!批准改变用途或【者拆除?。的应当按照原有【的规模和标准就近补!建、购置或者置换】
第十三条 !鼓励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城乡社—区配套设施调—整用途时优》先用于居家养老【。服务探?索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与儿?童,服务设?施集中布局、共建共!享
》 : ,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力量将闲置的房!屋、场?地和设施整合—改,造后依?法用:于居家?养,老服务
第】十四条 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当《。满足通风、》。。采,光、消防安》全,等条件一般设—置在建筑低层部【分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二层以上《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当设置电【梯或者无障碍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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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已建》成住宅小区的公共出!入口、坡道》、,楼梯扶手、》电梯、公厕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改造!计划或者将其纳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 鼓励老年】人家庭实《施适老化、无障【碍改造民政、残联等!。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指导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家庭—进行适老化、无障碍!改造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改造》补助
》 支持》。符合改造条件—的既有?住宅和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加装】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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