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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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市、县(】市)民政部》门应当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合?理布局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经!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主:要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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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要求合理设置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与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
》 : ?。镇(街道)至少配】置一个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单处—建,筑面积不少于五【百平方米
】 村(社【区)至少配置一个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单处建筑面》积不少于三百平方米!相邻的村(社区)如!需共同配《置的配置方案应当征!求民政部《门意见
》 》 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与】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应》。当错位发《展、相互补充—。满足居家老年人对养!老服务的多样化【需,求
《。 第十一条 —新建住宅小区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当按照套内》建筑面积《不少于该项目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二且每》百,户不少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集中配《套建设并与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在规划【条件或者相关文件中!明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建,设要:求、建筑面积等内】容
? ? 已建》成住宅?小区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当按照套】内建筑面积》不少于?该项目?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二且每》百户不少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集!中配置;未达到配置!标准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补!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在,本条例施行》后三年内配置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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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鼓励以社!区为单元《统筹若干个》住宅小区的配套建】设指标就近就便【集中配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每处】不少于二百平方【米
【。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使用:集体土?地为本组织成员建】设非营利性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第十二】条 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约定移交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收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移!交信息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
】配套:建设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者:拆除因?城乡建设《需要:经依法批准改—。。变用途或者拆—除的应当按》照原有的规模—和标准就近补—建、购置或者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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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鼓《励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城《。乡社区配《套设施?调整用途时优先用】于居家养老服—务探索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与儿童【服务设施集中布【局、共?建共享
—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力量将闲—置的房屋、场地【和设施?整合改造后依法用于!居家养老服务
】。 , 第十四条 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当】满足通风、采光、】消防安全《等条件一般设置在】建筑低层部分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二层以上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当》设置电梯《或者无障碍》坡,道
? 第十五条 【已建成住宅小区【的公共出《入口、坡道、楼梯扶!手、电梯、公—厕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改造计划或》者,将其纳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 《 鼓励《老年人家庭实施适】老化、无障碍改造】民政、残联等—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指】导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家庭进》行适老化、无—障碍:改,造,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改?造补助
— 支持符合【改造条件《的既有住《宅,和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加装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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