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服务设—施,
《第九条 市、县(市!)民:政部门应当》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合理布局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经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主要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第十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要求】合理设置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与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
【 镇(街道》)至少配置一个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单处建》筑面积不少于—五百平方米
【 ? : ,村(社区《)至少配置一个【。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单处建【筑面:积不少于三百平方米!相邻的村(社—区)如?需共同?。配置的配置方—案应:当征求民政部—门,意见
【 : 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与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应当错?位发:展,、相互补《充满足居家老—年人对养老》服务的多样》化需求
第十!一,条 新建住宅小区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当按《照套内建筑面积不】少于该项目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二且】每百户不少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集中配套建设【并与:。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在规划条件或者!。相关文件中明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建设要求、建筑【面积:。等内容
【 《已建成住宅小区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当按》照套:内建筑?面积不少于该项目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二且每—百户不少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集中配置;!未,达,到配置标准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补,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在本条例施】行后三?年内配置到》位
】。 鼓励以社区为【单元统?筹若干个住宅小区】的配套建设指标就】。近就便集中配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每处不《少于二百平方米【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使《用集体土地为本【组织成员建》。设非营利性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 ,第十二条 》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约定移交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收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移交信【息,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
【 配套建设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者拆除—因城乡?建设需要《经依法批准改变【用途或者拆》除的应当按》照原有的规模—和标准就《近补建、购》置或者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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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鼓励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城乡社区《配套设施调》整用途时优》先用:于居家养老服—。务,探索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与儿童服务设【施集中布局、共建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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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力量将闲《置的房屋、》场,地和设施整合改【造后依法《用于居家养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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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当满—足,通风、采光、消【防安全?等条件一般设置【在,建筑低层《部分: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二层以上!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当设置》电,梯或者无障碍—坡道
第十】五条 已建》成住宅小《区的公共出入口【、坡道、楼梯扶手】、电梯?、公厕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改造《计划或者将其纳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 鼓励老年人!家庭实施适》老化:、无障碍改造民政、!。残,联等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指导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家—庭,进行:适老化?、无障碍改造—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改造补助—。
? , 支持符》合改造条件的既【有住宅和《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加装电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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