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院校管理办法2021年 建标库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宗教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八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8年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公安部公布的《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办法》和2007年国家宗教事务局公布的《宗教院校设立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