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包装操作
第二十三条 寄递企业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强制性标准制修订本单位包装操作规范,并按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备案。
第二十四条 寄递企业应当建立并实施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在岗培训制度,加强包装操作知识技能培训。
第二十五条 寄递企业应当按照环保、节约的原则,根据邮件快件内件物品的性质、尺寸、重量,合理进行包装操作,防止过度包装,不得过多缠绕胶带,尽量减少包装层数、空隙率和填充物。
第二十六条 寄递企业应当规范操作和文明作业,避免抛扔、踩踏、着地摆放邮件快件等行为,防止包装物破损。
第二十七条 包装物发生破损时,寄递企业应当按照规范包装要求及时修补并做好邮件快件内件物品的防护。
第二十八条 鼓励寄递企业在其营业场所、处理场所设置包装物回收设施设备,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和业务流程,对包装物进行回收再利用。
第二十九条 鼓励寄递企业对回收后外形完好、质量达标的包装箱、填充材料等包装物进行再利用;对无法再利用的包装物,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