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管理办法2024年 建标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程序、员工、信息科技系统存在问题以及外部事件造成损失的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战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第三条 操作风险管理是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标是有效防范操作风险,降低损失,提升对内外部事件冲击的应对能力,为业务稳健运营提供保障。

第四条 操作风险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审慎性原则。操作风险管理应当坚持风险为本的理念,充分重视风险苗头和潜在隐患,有效识别影响风险管理的不利因素,配置充足资源,及时采取措施,提升前瞻性。

    (二)全面性原则。操作风险管理应当覆盖各业务条线、各分支机构,覆盖所有部门、岗位、员工和产品,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部过程,充分考量其他内外部风险的相关性和传染性。

    (三)匹配性原则。操作风险管理应当体现多层次、差异化的要求,管理体系、管理资源应当与机构发展战略、经营规模、复杂性和风险状况相适应,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四)有效性原则。机构应当以风险偏好为导向,有效识别、评估、计量、控制、缓释、监测、报告所面临的操作风险,将操作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之内。

第五条 规模较大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基于良好的治理架构,加强操作风险管理,做好与业务连续性、外包风险管理、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突发事件应对、恢复与处置计划等体系机制的有机衔接,提升运营韧性,具备在发生重大风险和外部事件时持续提供关键业务和服务的能力。

第六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管理实施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