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建标库

第六章 有因检查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风险评估,可以开展有因检查:

    (一)投诉举报或者其他来源的线索表明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

    (二)检验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

    (三)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提示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

    (四)对申报资料真实性有疑问的;

    (五)涉嫌严重违反相关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

    (六)企业有严重不守信记录的;

    (七)企业频繁变更管理人员登记事项的;

    (八)生物制品批签发中发现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

    (九)检查发现存在特殊药品安全管理隐患的;

    (十)特殊药品涉嫌流入非法渠道的;

    (十一)其他需要开展有因检查的情形。

第四十四条 开展有因检查应当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事项、时间、人员构成和方式等。必要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联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有因检查。

    检查方案应当针对具体的问题或者线索明确检查内容,必要时开展全面检查。

第四十五条 检查组成员不得事先告知被检查单位检查行程和检查内容。

    检查组在指定地点集中后,应当第一时间直接进入检查现场,直接针对可能存在的问题开展检查。

    检查组成员不得向被检查单位透露检查过程中的进展情况、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等相关信息。

第四十六条 现场检查时间原则上按照检查方案要求执行。检查组根据检查情况,以能够查清查实问题为原则,认为有必要对检查时间进行调整的,报经组织有因检查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予以调整。

第四十七条 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有因检查的,可以适时通知被检查单位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被检查单位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派员协助检查,协助检查的人员应当服从检查组的安排。

第四十八条 组织实施有因检查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查组的指挥,根据现场检查反馈的情况及时调整检查策略,必要时启动协调机制,并可以派相关人员赴现场协调和指挥。

第四十九条 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当及时撰写现场检查报告,并于5个工作日内报送组织有因检查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现场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检查过程、发现问题、相关证据、检查结论和处理建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