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为健全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机制,提高定价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度,加强自然垄断环节价格监管,促进天然气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制定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家管网集团)经营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其他市场主体经营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天然气管道原则上按照国家管网集团价格执行。
第三条 管道运输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制定,即通过核定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确定准许收入,核定管道运价率。
第四条 核定管道运输价格遵循以下原则。
(一)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全国一张网”的改革方向,科学制定管道运输价格,推动管网互联互通和高效集输,促进资源自由流动和上下游市场竞争,保障国家能源安全。
(二)坚持激励约束并重。严格开展成本监审,强化对经营管道运输业务的企业成本约束。健全激励机制,推动企业优化运输路径,提高运行效率,降低运输成本。
(三)保障管网平稳运行。适应天然气管网不同发展阶段和改革进程的需要,保持有关定价参数相对稳定,并根据行业发展形势动态调整,保障全国天然气管网平稳运行。
第五条 国家管网集团应当将管道运输业务与其他业务分离,实行财务独立核算;建立符合定价成本监审要求的单独账目和成本核算方法,形成年度成本报告。
第六条 管道运输价格在每一监管周期开始前核定,监管周期为三年。本办法出台后首次核定价格,以近一年财务数据成本监审结论作为主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