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粮食和物资储备标准化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统一领导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制定粮食和物资储备标准化相关规章制度,决定重要事项。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标准化主管单位(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标准化主管单位)归口管理粮食和物资储备标准化工作,组织拟订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粮食质量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主要承担下列职责:
(一)组织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粮食和物资储备标准化相关规章制度;
(二)组织粮食和物资储备标准体系建设,编制、组织实施标准化发展规划计划;
(三)组织粮食和物资储备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报批和复审等工作;
(四)组织粮食和物资储备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技术审查、编号、发布、出版、备案和复审等工作;
(五)组织粮食和物资储备国际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
(六)对粮食和物资储备领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进行管理、指导和协调;
(七)组织粮食和物资储备标准宣贯、实施和监督;建立标准制定与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协同机制,完善信息公开服务平台;
(八)组织开展粮食和物资储备标准化试点示范;
(九)综合指导地方粮食和物资储备标准化工作;
(十)指导粮食和物资储备团体标准化工作;
(十一)归口管理粮食和物资储备标准化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有关司局单位、垂直管理局根据各自职责承担下列工作:
(一)参与粮食和物资储备标准化发展规划编制和实施,参与有关标准体系框架设计;
(二)提出标准项目需求和制修订建议,参与相关标准立项、起草、技术审查、复审等工作;
(三)参与相关标准的宣贯和监督,将标准实施纳入工作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向标准化主管单位反馈标准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
第十条 各省级粮食和储备部门主要承担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标准化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相关制度;
(二)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粮食和物资储备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并实施,组织申报粮食和物资储备标准制修订项目;
(三)组织粮食和物资储备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和监督,向标准化主管单位反馈标准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
(四)其他标准化工作相关任务。
第十一条 粮食和物资储备领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含分技术委员会)归口负责相关工作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复审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