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政务应用安全管理规定2024年 建标库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互联网政务应用安全管理工作。中央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负责互联网政务应用开办主体身份核验、名称管理和标识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负责互联网政务应用域名监督管理和互联网信息服务(ICP)备案工作。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指导互联网政务应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和相关安全管理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承担本地区、本行业机关事业单位互联网政务应用安全管理责任,指定一名负责人分管相关工作,加强对互联网政务应用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规定相关要求的,按照《党委(党组)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文件,依规依纪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