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
第三十六条 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对地市级以上党政机关互联网政务应用开展安全监测。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本地区、本行业机关事业单位互联网政务应用开展日常监测和安全检查。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完善互联网政务应用安全监测能力,实时监测互联网政务应用运行状态和网络安全事件情况。
第三十七条 互联网政务应用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八条 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统筹协调重大网络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
互联网政务应用发生或可能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网络安全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网络安全事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危害扩大。
第三十九条 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会同网信部门开展针对假冒仿冒互联网政务应用的扫描监测,受理相关投诉举报。网信部门会同电信主管部门,及时对监测发现或网民举报的假冒仿冒互联网政务应用采取停止域名解析、阻断互联网连接和下线处理等措施。公安部门负责打击假冒仿冒互联网政务应用相关违法犯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