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研制
第二十条 研制国家标准样品应当按照《标准样品工作导则》系列国家标准及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
具有量值的国家标准样品,应溯源至国际基本单位(SI)、国家计量基准标准或其他公认的参考标准。
第二十一条 研制国家标准样品应当同时编写国家标准样品研制报告。研制报告内容应当包括:研制项目策划、原料来源和选取、研制技术路线、样品制备、均匀性和稳定性的研究方法及结果、定值程序的描述、定值方法及检测数据、特性值的赋予、特性值的计量溯源性或特性值的可追溯性(适用时)的描述、不确定度评定、包装贮存条件、有效期以及原始数据和检测报告等。
第二十二条 研制国家标准样品应当同时编写国家标准样品证书。证书内容应当符合《标准样品工作导则第4部分:标准样品证书、标签和附带文件的内容》国家标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