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 建标库

第五章 公路资产报告

第二十一条 法律对公路权属作出规定前,公路资产管理情况暂全部纳入国有资产报告,并对权属问题作出说明;法律对公路权属作出规定后,属于国有资产的公路资产纳入国有资产报告。

第二十二条 管护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公路资产管理情况纳入本单位财务报告、国有资产年度报告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月报,按照隶属关系和规定的程序报送,并对资产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公路资产管理情况年度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路资产基本情况,包括公路里程,入账价值等;

    (二)公路资产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

    (三)公路资产形成、养护运营、处置和收益情况;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有资产报告制度规定的程序,审核汇总所属管护单位公路资产、负责填写公路资产信息卡的经营性公路资产管理情况,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汇总公路资产管理情况,并纳入年度国有资产报告,由本级人民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同级人大常委会对国有资产报告的审议意见,组织整改落实工作,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告同级人大常委会。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承担监督责任,组织、监督所属管护单位做好整改落实工作,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反馈同级财政部门。

    管护单位应当承担整改落实主体责任,做好整改落实具体工作,并按照隶属关系和规定的程序报送整改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