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公路资产信息化管理
第十六条 公路资产管理应当按照资产管理信息化要求,依托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公路资产动态管理机制。
第十七条 财政部与交通运输部制定公路资产管理信息数据规范,发布公路资产信息卡基本格式。
各地区根据统一的数据规范格式,在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对公路资产进行信息化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结合地理信息地图对公路资产进行信息化管理。
第十八条 管护单位应当及时录入公路资产管理信息,公路资产管理信息发生变更的,管护单位应当及时更新信息,保证公路资产信息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公路资产管理实际情况,组织开发符合公路资产管理特点的个性化功能模块,实现与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有效衔接。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建立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公路资产数据与交通运输行业数据共享机制,并将存量公路资产数据作为运维预算安排、新建项目决策的依据,满足公路资产管理、预算管理和国有资产报告需要。